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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前夕长江边上公开审理非法捕鱼案
作者:张娅 发布时间:2021-06-04 16:58:14
[大图]庭审现场。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2021年6月4日上午10时,随着庄严的法槌声在长江边响起,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将法庭搬到了长江边上。 该案系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审理。合议庭考虑到到案发地开庭能取得更好的庭审效果,能够更好地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江边居民对长江禁渔禁捕工作的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遂将法庭搬到九江市柴桑区城子镇火龙村瞰江亭长江边。法庭邀请城子镇火龙村村干部以及周边村民、学生等60余人来到庭审现场旁听。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珍、刘某球、沈某庆驾船至九江市柴桑区城子镇海事泵船附近的长江水域,被告人陈某珍使用电捕鱼工具电捕长江野生鱼,被告人刘某球、沈某庆轮流使用木桨划船控制方向协助被告人陈某珍电捕长江野生鱼类10斤。2020年3月5日、3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珍、陈某庆两次驾船至九江市柴桑区城子镇长江水域,被告人陈某珍使用电捕鱼工具电捕长江野生鱼,被告人张某孝使用木桨划船控制方向协助被告人陈某珍电捕长江野生鱼类60余斤。2020年4月5日、16日23时,被告人陈某珍、张某孝两次驾船至九江市柴桑区城子镇海事泵船附近的长江水域,被告人陈某珍使用电捕鱼工具电捕长江野生鱼,被告人张某孝使用木桨划船控制方向协助被告人陈某珍电捕长江野生鱼类121.12斤。2020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珍、刘某球驾船至九江市柴桑区城子镇长江水域,被告人陈某珍使用电捕鱼工具电捕长江野生鱼,被告人刘某球使用木桨划船控制方向协助被告人陈某珍电捕长江野生鱼类6斤。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珍、张某孝、陈某庆、刘某球、沈某庆在本案审理中分别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5000元、4000元、3000元、1500元、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珍、张某孝、陈某庆、刘某球、沈某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的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依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张某孝、陈某庆、刘某球、沈某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陈某珍、陈某庆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孝、刘某球、沈某庆具有坦白情节,五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愿意接受处罚等情节。法院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珍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孝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陈某庆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刘某球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沈某庆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同时制发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陈某珍、张某孝、陈某庆、刘某球、沈某庆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长江水域作业。当庭宣判后,五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承办法官表示,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长江十年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长江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举措,对长江水域生态恢复生物多样化具有重要意义。五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严重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依法应受到惩处。希望五被告人从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意识,在法治的轨道内实施生产、生活行为,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 庭审结束后,该院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以及增殖放流活动。通过向在场群众发放《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典型案例》、《农业部十四种禁用渔具公告》等普法手册,组织五被告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向长江放养鱼苗,引导群众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法律意识,用实际行动修复长江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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