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失火案,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朱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7日下午14时20分,被告人赵某某和朱某某二人在上饶市信州区秦峰镇占村村朱家自然村“祖坟山”山场上坟祭拜,赵某某在坟前地上摆放好祭拜物品,朱某某在坟边用弯刀清理杂草。14时30分许,赵某某在征得朱某某的同意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着摆放在地上的草纸,因点着的草纸被风吹到坟边东侧未清理完的杂草根,引起“祖坟山”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9.7亩,过火林木立木蓄积为456.59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为109,581.6元。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被上饶市信州区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违反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在野外燃烧草纸引起森林大火,过火林地面积达9公顷,构成失火罪。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获得了村委会和村民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