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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州首例洗钱罪案件公开宣判
作者:仁添才   发布时间:2020-09-23 14:44:47


  近日,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审理了一起洗钱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5,000元。此案是反洗钱法实施以来红河州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黄某某等人共同出资从越南购买了三个冷柜约70余吨的冻品鸡脚,并分次将该70余吨的冻品鸡脚走私入境,运输到昆明进行销售,销售后获得人民币1,627,443元左右。在刘某某、黄某某等人走私冻品鸡脚期间,被告人李路生在明知刘某某、黄某某等人实施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以做香蕉生意需要银行卡转款为由向其哥哥李某借了3张银行卡,并用银行卡为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走私犯罪行为提供转账和取款帮助。经查,李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为刘某某、黄某某等人进行转账洗钱金额共计人民币1,227,800元。

  开远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仍然采取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转账、提现等手段隐匿人民币1,227,800元的来源、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受他人邀约、指使参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公开宣判,表明了司法机关打击走私犯罪和洗钱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心,也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法律尊严,警示了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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