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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多次阻挠施工 郴州4名村干部法庭受审
作者:王晶 段文彪 发布时间:2020-09-08 14:28:13
四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9月4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喻某、喻某雄、喻某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喻某波、喻某雄、喻某盛犯敲诈勒索罪,喻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 案发前,喻某、喻某波先后任白露塘镇一村组组长,喻某雄系出纳,喻某盛系会计。2016年,位于该组的一个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项目计划不征地动工,项目施工内容为清运遗留尾砂、覆土复绿,完成污染治理。喻某、喻某雄、喻某盛等人先后多次组织组上村民会议,确定了必须先征地再动工等几方面意见,并对阻工进行了部署。随后,只要工地上有施工人员施工,该组村民就会进行阻工,导致该项目工期延迟了一年半时间,造成经济损失17292元。 2019年,曾在该组建厂的某公司全权委托一资源再生公司清运堆放在该组尾砂库的尾砂。喻某、喻某雄、喻某盛等人以尾砂属于村组所有为由,要求项目负责人吴某给予不低于80万元的经济补偿。要求未果,喻某等人多次到施工现场阻工,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019年9月20日,吴某被迫支付了80万元给喻某等人。 2018年9月,因一公司的尾砂库排水斜槽发生尾砂泄露,给喻某所在村组造成一定损失,该公司将补偿给组上的16万元转给时任组长喻某个人账户。喻某挪用16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11.7万元用于经营活动,至今,没有将赔偿款归还组上。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喻某、喻某雄、喻某盛先后多次组织、纠集、煽动村民到工地采取纠缠、哄闹等手段阻止工地施工,情节严重,致使该项目长期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波、喻某雄、喻某盛以胁迫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将择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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