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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6被告人非法获取48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作者:陈凯龄 发布时间:2020-09-03 13:45:59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竟成为可以用来交易的资源,不法分子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诱导公民提供个人信息并非法提供给他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9月2日下午,福建省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顺昌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庞某招募邓某强、崔某英、王某玉、刘某标、郑某兰通过微信组建以总团队、大队、大区、总监等梯级“庞澜团队”。该团队打着“国家项目:旗号,在群内发送虚假宣传信息,以项目落地后发放福利为幌子发展会员,要求会员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该团队下设五个大队,其中庞某任总团队队长,崔某英任总团队统计,邓某强任总团队助理,王某玉任第一大队队长,刘某标任第一大队统计,郑某兰任第一大队助理。经审计,”庞澜团队“通过该项目共获取近48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已排重),其中第一大队通过该项目共获取9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已排重)。检察机关遂向顺昌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处,并责令六被告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邓某强、崔某英、王某玉、刘某标、郑某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微信发布虚假宣传信息,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被告人庞某、邓某强、崔某英、王某玉、刘某标、郑某兰向社会公众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上家”,不仅侵害了众多不特定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对社会大众的人身和财产带来重大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邓某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崔某英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某玉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标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郑某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六名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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