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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围绕权力制约监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作者:史兆琨 发布时间:2020-08-24 10:11:52
这是一场气势恢弘、前所未有的司法体制改革大实践;这是一场由党中央统一部署,全国政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持续推进的改革大考。 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各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攻坚克难,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呈现出整体推进、扎实有序的良好态势。 全国检察机关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从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更加突出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加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加注重将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机制性、保障性障碍贯穿于改革始终,2019年以来又交上了一份合格答卷。 科学厘清权责清单,优化机构职能配置 厘清权责关系,列出权责清单,把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放在司法体制改革全局中统筹推进,各级检察机关在持续行动。 记者了解到,海南省检察院从2019年6月开始,推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上提一级集中办理”办案模式改革。“精简机构,一个窗口对外”是其主要做法之一。 “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不再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海口市检察院、三亚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再履行监狱检察职能。这四个检察院相应的职能和人员编制统一划归省检察院新设立的第五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由其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对全省8个监狱的‘减假暂’案件行使检察监督职能。”海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海南省检察院与该省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共同搭建跨部门的网上协同办案系统和远程庭审平台,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对接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以及全省各监狱,远程庭审平台与监狱、法院互联互通,“减假暂”案件材料实现了电子文档化,全部实行网上流转。 “‘上提一级集中办理’办案模式改革有助于推进检察机关与法院、监狱等部门相互衔接、统一协调的刑罚变更执行协同机制的建立,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海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案模式推行以来,截至今年6月,海南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减假暂”案件7346件,对其中提请不当的提出监督纠正意见570件,采纳率为98.07%。 各地检察机关在完善权责清单制度、推动机构职能协同高效上花心思,细琢磨,目标只有一个:对不作为的后果加以明确,给权力套上“紧箍”,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提供抓手。 深圳市检察院出台了检察官权力清单,全面梳理了检委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的1003项具体权力,根据“四大检察”业务不同特点,合理确定检察官办案权限,实现了检察官独立决定案件占案件总量的89.4%,比改革前上升20.4%,形成与“谁办案谁负责”要求相适应的检察权运行体系,确保权责一致。 山西省三级检察院独任检察官及检察官办案组可独立行使的权限占比达90%。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检委会的决定权限较司改前大幅减缩。对非重大、疑难、复杂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可以直接批准逮捕;对符合起诉条件的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官可以直接决定起诉、变更起诉、追加起诉、补充起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权责清单的厘清、职能配置的优化不能靠一阵风,改完就完事,必须实施动态管理。下一步的关键是确保将落地见效落到实处。”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 贯彻司法为民精神要义,做优做强检察监督 这场贯彻司法为民精神要义的改革,最终成效是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衡量标准,而办案质量与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息息相关。 2019年10月,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江西省鹰潭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被引用其中。 在看到群众通过微信朋友圈反映农村自来水水质问题后,鹰潭市检察院启动“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及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对鹰潭市33个乡镇自来水厂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自来水厂运营较为粗放、行政监管力度不够、水质总体不够安全等问题。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7份,向市、区两级政府主要领导呈送调查报告3份,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督促整改工作。在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推动以及有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下,该省财政部门投入4700万余元用于改造农村自来水供水工程。 “2017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整治高空抛物’‘助力厕所革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学生饮食安全’等10个全市性专项监督活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10份,督促整治300多个个案问题。”鹰潭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细数这些专项监督行动,无不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在检察办案中,有个最终导向是对人民负责的“绿色”司法指标——“案-件比”。最高检党组今年年初提出的这个指标就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解决当事人的讼累,做到“案结事了”。 对老百姓而言,“案-件比”最理想的比例是1∶1。 “我们通过实地阅卷、调研、走访,找准‘案-件比’高的真实原因和主要因素。”山西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院提出了16项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强的优化“案-件比”的措施,2020年1月至7月“案-件比”由去年的1∶1.88优化为1∶1.34。山西省检察院还出台《山西省检察机关加强捕诉环节办案质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指导捕诉衔接、“三延两退”、繁简分流办理工作,严格规范检察官办案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办案质量同样高度关注的,还有湖南省检察院。针对以往业务考评指标不适应改革新要求等问题,该院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考评办法(试行)》,将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数据监管等纳入考评范围,形成了128项既有宏观数据又有微观质量的评价指标。每季度研究分析评价指标并形成“一报告、一清单”。 “《检察业务态势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了128项评价指标异动情况、检察核心业务数据在全国排名情况、省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办案数据情况;《案件质量问题清单》则全面梳理日常监管、专项核查和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每季度都会以检委会的形式召开案件质量讲评会。”湖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直面问题中“红脸出汗”,在交流讨论中找准“病灶”“良方”已成常态。 创新法律监督方式,促进司法廉洁公正 加大对司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力度,并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完善监督方式,对促进司法廉洁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检察机关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廉洁公正方面不断着力。 案件评查制度是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由于评查力量有限,常规的案件评查工作做法,一般是本院组织对员额检察官所办案件按5%比例进行抽查,上级院对下组织少量专项评查。这种做法存在自我监督容易流于形式,案件覆盖面太窄难以精准发现问题案件,监督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贵州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 针对上述问题,今年1月,贵州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以“三书比对”为重点的一审公诉案件常态化监督机制的规定(试行)》,对市州院和基层院所有生效的一审公诉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进行“三书比对”,对事实和情节认定有差异的案件上报上级院组织评查。 “‘三书比对’实现了对检察官办理一审生效案件的全覆盖,能够快速准确定位问题案件。相比常规抽查式的案件评查模式,大大增强了案件评查制度‘疏而不漏’的刚性,让检察官有权也不敢任性。”贵州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第一季度,贵州省检察机关对3200余件案件进行比对,筛选评查案件300余件,发现34件案件可能存在实体质量问题并严格予以查实纠正。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构建实时动态的案件管理体系,是湖南省检察院促进司法廉洁公正的典型做法。 “在日常监管中,我院对所有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的案件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从源头上防止案件分配流转中的廉政风险。同时开展‘全方位’办案流程监控,从报表数据核查中发现异常数据、从异常数据中查找异常流程、从异常流程中查找异常案件,对法律文书错漏、案卡填录不及时等轻微违规情形口头通知纠正,对业务部门办案活动的共性问题‘打包’反馈并督促核查纠正,对违规办案情节严重情形发《流程监控通知书》予以纠正。”湖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 记者采访获悉,今年上半年,湖南省检察院对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流程监控527件,督促解决案件程序性问题479个。 内部监督重在织密制度之网,对外监督关键在于打通办案信息壁垒。 去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罪犯王怀理提请减刑监督案——对监狱提请减刑不当的监督”获评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减假暂”监督精品案件。该市检察机关建立的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尤其值得一提。 上海市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减假暂”监督案件办案流程、证据要求和审查标准,突出对“三类罪犯”等重点罪犯及其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同时推动全市三级检察院侦查办案一体化,研究制定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案件管辖等规定,规范上下级检察院线索备案、移送、交办等程序机制。 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法院、检察院定期就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办理、信息反馈、重点信访案件和重大疑难审判、执行案件及检察监督案件处理等事项进行沟通和协调。 “我们还建立了案件办理通报机制。法院每月向我院提供上月全部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司法确认等案件信息,主动接受监督。我院定期向法院书面通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并就有关案件办理提出检察意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畅通能让监督制约真正实现全程无死角。当然,这方面目前还仅仅是破题,尚需司法机关共同持续努力。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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