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该案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信州区法院以被告人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被告人占某某就其狩猎的野生动物承担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5800元并通过上饶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占某某在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狩猎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16日在信州区秦峰镇“鸡笼山”边某山场山腰处,使用自制的狩猎工具“地弓”猎捕到野生动物野猪一头,并拉回家中装到猪栏铁笼准备于第二日宰杀售卖。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委托鉴定的占某某非法狩猎的1只野生动物活体为野猪(学名Sus scrofa),属于哺乳纲偶蹄目猪科,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评估直接经济价值为2800元。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占雪强在信州区秦峰镇占村家中被抓获归案。另附带民事部分,占某某归案后还主动交代2017年9月30日,其在“丁家山”猎捕到一条黄麂,在自家宰杀后,通过微信将黄麂以780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某某。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麂所属的鹿科所有种的基准价值为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其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不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责任。鉴于被告人占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在庭后主动已经赔偿了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