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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放贷暴力讨债 吉安一涉黑组织16人获刑
作者:肖征元 发布时间:2020-07-15 16:02:52
诱骗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大肆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邱某和张某龙皆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等七个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十四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六千至三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张某龙在万安县周边区域打架斗狠,逐渐在社会上树立恶名,为稳固社会强势地位并扩大势力范围,相继网罗邱某杨、何某杰等人参加团伙组织。 2016年12月以来,邱某自创“零首付”、“微首付”的购车模式,通过网购、制造虚假发票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同时以“金融贷款公司”名义非法高利放贷牟利。2017年年初,邱某招募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为其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犯罪活动,形成以其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8月,为了壮大势力,邱某吸纳张某龙犯罪团伙人员,至此,以邱某、张某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共39起,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与此同时,邱某、张某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他们先通过宣传、诱骗受害人向其借款,与其签订高额利息借款合同,放款时便扣除高额利息和手续费。放款后,采取纠缠、滋扰等寻衅滋事行为逼迫受害人还贷;更有甚者,使用恐吓、威胁等方法强行向受害人索要财物,迫使受害人“以贷还贷”,先后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合计198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邱某、张某龙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吉安中院遂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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