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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作者:蒲晓磊 发布时间:2020-06-28 16:21:07
6月28日上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针对监护缺失、校园欺凌、烟酒损害、网络沉迷等问题,进一步压实监护人、学校、住宿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责任,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家长与留守儿童至少每月联系一次 针对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压实监护人的责任,细化有关措施。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临时监护的规定不够严谨、准确,建议进一步完善。结合近期疫情防控实践,修订草案二审稿在临时监护的情形中增加三项规定:监护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减轻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不得超前超时教学。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两款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的规定,并增加一条规定: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学生欺凌问题的治理。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完善了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增加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 有的部门和地方建议,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作出规范。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目前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方面缺乏规范。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烟(包括电子烟)、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很大,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的规定,将禁止吸烟、饮酒的场所由“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扩大为“学校幼儿园”,并明确烟包括电子烟。 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保护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网络保护一章规定较为原则,保护力度不够,建议强化家庭、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保护责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使用网络加强管理,预防学生沉迷网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触违法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加强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护;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和信息加强管理,发现违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同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预防沉迷网络、制止网络欺凌等义务的,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了相应处罚。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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