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不论从生态层面还是从经济层面来看,环境保护都应该成为自觉和共识。然而,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中,被告人刘某等七人不远万里把铜污泥等固体废物从广东运至湖南省郴州市境内倾倒,造成严重的污染环境,被告人刘某等七人一审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11月,刘某在“货车帮”等APP上注册账号,并发布运输信息、联系司机托运货物。陈某获悉后与刘某联系,商定其帮刘某从广东省托运固体废物前往郴州市境内卸载。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刘某经陈某新、丁某等人介绍,先后多次雇请陈某等司机前往广东省惠州市、梅州市等地,并通过广东某电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罗某等人从广东某电子科技公司、广东某电路板公司等装运固体废物,后通过段某和胡某(另案处理)等人,将所拖固体废物倾倒到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永兴县马田镇、桂阳县洋市镇等地。
苏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李某、陈某新、丁某、罗某、段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明知是危险废物仍共同非法倾倒、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被告人刘某、陈某、丁某、段某参与数量分别达278.82吨、193.65吨、28.9吨、134.25吨,被告人李某、陈某新、罗某参与数量均为144.57吨,被告人刘某、陈某、李某、陈某新、罗某、段某的行为均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