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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林氏兄弟”团伙涉恶案一审宣判 十人获刑
作者:罗铁真   发布时间:2020-01-23 09:36:48


被告人出庭受审。

  2020年1月22日上午9时,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得、林某宜、林某旦等十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定罪追究十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得、林某宜、林某旦三人(以下称为“林氏兄弟”)为同胞兄弟,系河池市金城江区六甲镇高功村九外屯二队村民。2016年以来,林某得、林某宜、林某旦为谋取不法利益、形成非法影响,以发放误工补助及敲诈勒索所得钱款与村民同分为诱饵,纠集时任九外一队队长林某军、时任九外二队出纳莫某铁与莫某号、莫某高、林某远、林某余、曾某稳等人,在金城江区六甲镇高功村境内,多次对周边的采石场、公司、企业实施围堵、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林某得还利用队长身份有意设置不公平竞争为自家兄弟谋取利益;在队长改选落选后,企图利用赃款分配权来掌控队务,树立非法权威,严重扰乱当地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间,林某得、林某宜、林某旦纠集被告人林某军、莫某铁、莫某号、莫某高、林某远、林某余、曾某稳采用滋扰、围堵、上访等“软暴力”方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其中林某得、林某宜、林某旦、莫某铁、莫某号参与3起,犯罪数额为87余万元;莫某高参与2起,犯罪数额为77余万元;林某军、林某远、林某余参与2起,犯罪数额为50余万元,曾某稳参与1起,犯罪数额为40余万元。

  法院认为,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在犯罪过程中,多次以缠访、闹访及静坐的方式向政府各部门施压,严重影响政府部门的正常管理秩序;又多次通过滋扰、围堵、闹访等方式对当地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已严重影响到当地的营商环境,亦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表现形式及行为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合议庭根据十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林某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宜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旦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林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二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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