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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逃逸认罪认罚又反悔 新年将在狱中过
作者:刘禹锡   发布时间:2020-01-23 08:59:08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从而减少社会对抗并节约司法资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若在认罪认罚后又随意反悔,并企图利用上诉再获减刑,这“如意算盘”真能行得通吗?

  近日,由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刘某危险驾驶一案,烟台市中级入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烟台开发区法院原审判决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改判上诉人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该案是烟台开发区法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获二审改判的案件。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9月21日2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烟台开发区三十里堡商贸城处与冯某峰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后刘某驾车逃逸被查获。经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61mg/100m1,属醉酒驾驶。

  2019年10月28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烟台开发区法院釆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处刘某拘役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的处罚。

  烟台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刘某以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刑罚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请求适用缓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宣告后刘某上诉,应视为对其认罪认罚的反悔,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故依法提出抗诉。

  2020年1月13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上诉,其实质上否认了认罪情节。虽然在审理期间,刘某申请撤回上述,并表示认罪认罚,但至今仍未缴纳罚金,其行为不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罚。依法不准许刘某撤回上诉,且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61mg/100m1,肇事后逃逸,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采纳抗诉理由,依法改判上诉人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至此,该案件审理终结,被告人刘某也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加刑的代价,他将在狱中度过让他终身难忘的2020年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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