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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检察院移送起诉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43件
作者:陆琭   发布时间:2019-12-11 14:18:21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更是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对于醉驾案件,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2019年以来,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共移送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43件43人。

  2019年2月2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桂F9****小型轿车沿崇左市环城东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环城东路佛子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苏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但对自己生命不负责任,更是将他人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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