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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审结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作者:刘婧 发布时间:2019-08-15 11:19:09
庭审现场。 8月12日,湖南省攸县某石料矿、吴某、易某、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此案为该院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易某、夏某于2005年在一石灰窑的基础上创办石料矿,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形下,擅自开采建筑用石灰岩,除去原老石灰窑占用、毁坏的3.2亩林地,新增占用、毁坏林地面积3亩。2008年9月,易某、夏某将该石料矿转手给被告人吴某生产、经营。吴某经营期间,该石料矿除继续使用之前老石灰窑及易某、夏某占用的林地外,因修建道路、采挖、堆放石料和废料场地,又新增非法占用、毁坏林地24.3亩。期间,该石料矿仅在2013年9月30日向攸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0.2公顷的《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但在2015年9月30日期满后,既为按要求将临时占用的林地进行森林植被恢复原状,也没有重新办理新的林地征用许可手续,而是继续开采生产建筑用石料。经技术鉴定,占用林地范围内原有植被和林地已严重破坏,于2015年就已丧失了原本具有的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和作用。 攸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吴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其经营石料矿期间毁坏的生态坏境,依法应当承担修复被破坏的林地的民事责任。易某、夏某在合伙经营该石料矿期间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生态资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吴某、石料矿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易某、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对各自涉案的24.3和3亩林地进行修复至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逾期未履行则承担代为恢复费用。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公益诉讼”这个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意味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本起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审理不仅体现了攸县法院维护人民群众共同利益、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进程、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初心,也体现了攸县法院坚决打赢生态环境保卫战,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绝不姑息、绝不手软的决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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