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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郴州市人防办正副主任白广华、李石平案一审宣判
作者:夏皓冰 王晶   发布时间:2019-06-26 11:53:23


庭审中的白广华。
李石平出庭受审。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院对市人防办原党组书记、主任白广华,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石平两人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白广华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李石平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3月19日、26日,苏仙区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白广华、李石平案,苏仙区纪委、区监委均组织了区直各单位在职职工旁听案件庭审,“零距离”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广华于2008年4月至2015年5月担任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主持市人防办的全面工作。在担任市人防办主任期间以及离职后,白广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单独或者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141.3544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27.635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李石平于2007年至案发前,利用其担任郴州市人防办助理调研员、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负责市人防办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侵吞公款251.8528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89.951万元,其中索贿543.01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期间,郴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90.795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李石平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苏仙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广华、李石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白广华、李石平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依法可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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