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和预防特色制度的创建上狠下功夫,庭前、庭中、庭后全方位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所判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多年始终为零。
据了解,枣庄中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开庭前一律委托社会调查员对涉案未成年人性格、成长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供法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审判时参考。开庭中,去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手铐、囚衣,让其和辩护律师并肩而坐,努力减少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孤立感、恐惧感、紧张感和羞耻感;同时,在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因故不能到场时,邀请人大、妇联、团委、教育等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涉案未成年人的“临时家长”参与诉讼,并对其进行思想疏导、感化。判决后,依法封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记录,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该记录不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保证其重归社会时不受影响。
枣庄中院还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庭前评估、庭中教育、庭后疏导、判后帮教”四位一体的心理干预运行机制,对一些心理阴影比较严重的涉案被告人,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评估、辅导,帮助其疏泻消极情绪;探索建立了与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第一时间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管理,确保了无脱管、漏管人员。同时,枣庄中院还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争取社会救助,2016年以来,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18次,争取救助基金20余万元。
“在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同时,我们还注重加强法治教育,定期举行‘法庭开放日’、‘模拟法庭’等活动,深入中小学校作法制辅导报告、播放法制教育片、发放法制宣传资料等,努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枣庄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衣媛媛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