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检察官法。新修订的检察官法新增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溯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等内容。对于这一新增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周玉庆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了相关提问。
“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义务不是现在提出来的,也不是检察机关自行发明的,检察官一直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职务。”周玉庆具体介绍说,这次首次在检察官法中提出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有多方面考量:一是落实和体现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二是落实和体现检察官的职业特色。三是落实和体现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的规定。
“检察官持有客观公正义务,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准确审查和收集证据,坚持和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周玉庆介绍了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具体举措:在刑事立案环节,通过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让不构成犯罪、证据和事实明显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支持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审查起诉环节,对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案件不起诉,同时对一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也就是“带病”案件,不进入审判程序。在审判环节,检察机关既要指控犯罪,又要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提出有罪的证据,也要全面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护。在司法救助环节,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有冤假错案,可以自我纠错,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