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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法院发布基本解决执行难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10-25 14:10:04


  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黔南两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十大执行典型案例,公开一批具有典型法治价值、社会影响强烈的执行案件,对外传递执行工作的强力信号,力求通过案例形式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二队诉被申请人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联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铁儿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典型意义

  本案系黔南中院“互联网+”模式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在全省率先敲响贵州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槌以来,“互联网+司法拍卖”正不断为黔南执行增添新动能。有别于传统拍卖模式,利用“互联网+”能更公开、更透明、更便利地展示拍品,同时还避免了围标串场、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弊端。

  2014年,黔南法院顺应“互联网+执行”新形势,开通黔南法院淘宝“专卖店”,开辟网络司法拍卖黔南法院专场,当年11月14日,黔南州都匀市人民法院召开网络司法拍卖会,经过41次竞价,W7931号竞买人成功以8600元的价格竞得二手轿车一辆,溢价率达到72%,成为全省首家通过网络方式实现司法拍卖的贵州法院。此后,黔南两级法院建立了“以网拍为原则,以传统拍卖为例外”的司法拍卖新模式。自2014年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全州法院累计进行网络司法拍卖2559件次,网拍标的数1508件,成交金额达到5.34亿元。

  二、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2日,原告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二队与被告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资源储量核实及勘探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担谷硐煤矿、桐油林煤矿、者密煤矿资源储量核实及勘探工作。约定了单价,被告向原告预付100万元。2014年6月,原告完成任务后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3897772元。后被告仅支付4000000元,尚欠9897772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被告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因增资,股东发生变动,被告联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铁儿提出债权转股权,增加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但实际未完整出资。

  黔南中院判决,被告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二队工程款9897772元及相关利息。被告联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铁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执行情况

  在执行阶段,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所涉及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需统一处置,变现较困难,变现时间较长。黔南中院利用相对成熟的司法网拍工作经验,充分发挥以网拍为原则,以现场拍卖为例外的制度优势,执行变“营销”,法官变“微商”,多种方式向社会推介被查封拍卖的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办案平台直接进行司法拍卖各项准备工作,加快司法网拍节奏,打通财产变现难。2018年10月,本案的被执行财产某煤矿以850万的价格,通过网上司法拍卖方式被成功拍卖,并为当事人节省佣金80余万元。本案的成功处置,不仅有效避免了传统司法拍卖成交率低、溢价率低等现象,还避免了围标串场、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弊端。

  典型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诉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典型意义

  本案系都匀法院依法采取强制腾房执行措施典型案例。强制腾房,绝不手软。强制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威慑手段。都匀法院在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新闻媒体的监督下,重点突出执行强制性,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绝不手软,不断开展“黔?雷霆风暴”专项执行行动,对拒不履行腾退房屋义务的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有力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二、基本案情

  房屋升值,卖房者私自毁约。十八年前,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某某将其即将得到安置房出售给袁某某。合同签订后,袁某某当即支付了4万元购房款。协议签订后,李某某私自改变安置补偿方式,由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变为货币补偿。2011年11月,李某某瞒着袁某某,与其父一同领取了补偿款,其中,李某某的补偿款为36.6152万元。

  李某某领取补偿款后,一直躲避袁某某。纸始终包不住火,该情况最终还是被袁某某发现。2013年8月13日,袁某某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都匀市法院提起诉讼,漫漫维权路正式启程。同年10月24日,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袁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黔南布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中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2015年10月22日,袁某某向市法院申请执行,由原告身份转变为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2月26日,省高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15日内返还袁某某购房款4万元,赔偿损失249060.42元。

  三、执行情况

  强制拍卖,绝不手软。省高院民事判决下达后,2017年3月15日,袁某某重新向市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住处查找李某某,李某某以各种理由不露面配合执行。为尽快终结这场历经了十八年的纠纷,执行法官查找到李某某在市内一套房产的财产线索后,多次联系李某某未果后,直接采取了“雷霆”手段,向李某某公告送达了腾房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对这套房产强制腾房后评估,上网拍卖。2018年5月3日,该套房屋在网上拍卖成交,成交价为131.5万元。因过户需要原房主出面办理过户手续,执行法官联系李某某,此时的李某某仍不配合执行工作。这场历经了十八年的纠纷实在经不起折腾,为尽快执结,积极与国土等部门协调,直接为竞买人办理完毕相关过户手续,至此,这场历经了十八年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句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喜领执行款后,还给法院送来了锦旗。

  典型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黎某贵诉被执行人黎某富、第三人黎某钊相邻纠纷执行案

  一、典型意义

  本案系福泉法院化解精准扶贫一线纠纷典型案例。解执行一气办,矛盾纠纷一刀断。人民法庭作为法院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前沿阵地和窗口,对促进乡村和谐稳定意义重大。为快速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福泉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对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立即敦促案件当事人即时履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避免了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后又强制执行现象。

  二、基本案情

  该案的原告黎某贵、被告黎某富及第三人黎某钊系亲兄弟关系,且黎某贵系精准扶贫户,被告与原告和第三人由于存在旧怨,被告于2018年7月29日用荆棘阻拦原告通行的路口,并扬言谁拆除谁负责,经常蹲守于该堵路处。该纠纷曾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次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讼至福泉法院第一人民法庭,要求被告黎某富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该案的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的特殊亲情关系,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争议地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并邀请了村精准扶贫驻村第一书记及村主任等村干部,协助调解工作。开始,原、被告及第三人的情绪都非常激动,甚至还发生了争吵。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了解找到了矛盾的根源,主要是家庭承包的责任地所引发的数十年的长期积怨,即刻“对症下药”,采取“分开调解”法,一边对第三人充分释法答疑,另一边向被告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经过耐心疏导,法理并用,促使他们逐渐转变思想认识,最终促成三兄弟握手言和,重拾了丢失多年的兄弟亲情。

  三、执行情况

  达成调解后,在主审法官见证下,被告黎某富当场拆除了堵路的障碍物,第三人黎某钊也主动将自己的土地让出部分作为三兄弟今后的共同通行便道,至此该案顺利调结。

  福泉法院基层法官能动司法,巡回调解案件,使三兄弟多年的恩怨从此画上圆满的句号,有效解决家事纠纷,帮助重新构建起和睦的亲情关系,避免在判决后可能因强执行而加剧矛盾,促进了乡村的和谐稳定,为精准扶贫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四: 瓮安法院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一、典型意义

  本案是瓮安法院审结的全省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被告人唐某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并采取多种形式逃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瓮安县法院对有条件履行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了司法权威,震慑了犯罪。

  二、基本案情

  自诉人蒋某与被告人唐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2010年12月10日经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唐某需一次性给付蒋某人民币75000元。因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蒋某于2011年3月8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唐某采取多种方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造成此案长达5年未能执结。2015年5月,蒋某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案例五: 申请执行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宴某诉被执行人杨某某、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典型意义

  本案系贵定法院联动执行“大格局”形成的典型案例。从“单打独斗”到“联合作战”,黔南法院走过了漫长而艰辛的历程。目前,黔南法院已与全省法院一道,构建了联动执行大格局。实现了以执行指挥中心为主渠道,完成了与最高院“总对总”、省高院“点对点”、州中院“点对点”系统的“纵向对接”,以及与公安、金融、国土、车管、工商、银行等联动部门“横向连通”。“纵横交织”的执行联动“大格局”基本形成,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和协同能力大幅提升,执行质效显著,彰显了司法权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打开了新局面。

  二、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被执行人杨某某、肖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分别因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被申请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宴某等人起诉到贵定法院,贵定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夫妻二人归还借款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宴某等人借款及利息共计243.3万元。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执行情况

  2014年10月13日,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宴某等人到贵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贵定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二人纳入征信系统黑名单,但杨某某将法院查封的财产私自处置后逃逸。2016年,贵定县法院将该案移送贵定县公安局立案,二人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2017年11月13日下午5时许,贵定县公安局发现被执行人肖某某隐藏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信义街道,贵定法院执行干警随即赶赴深圳对被执行人肖某某实施司法拘留。贵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再次使用技侦手段发现,肖某某因贵定法院将其纳入征信系统黑名单后致使其出行不便,现本人使用的身份证是伪造的,并发现其现在甘肃省天水市境内,为了不惊动杨某某,贵定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接手公安人员对肖某某的监视,由公安赶赴甘肃省天水市并成功对杨某某实施逮捕。2017年11月18日,贵定县法院对肖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将其从深圳带回成功押解移送贵定看守所。

  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人难找、财产难寻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顽疾。近年来,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已经逐步完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基本实现了足不出户就能实施冻结扣划等功能,但人难找仍未根本解决。贵定法院在贵定县公安局的协助配合下,发挥各自优势,整合执行力量,强强联手、追逃猎赖,经过五天五夜的不断周旋和斗智斗勇,贵定县法院执行警务团队干警成功将逃避在外的被执行人肖某某从深圳带回,并依法进行了司法拘留。

  典型案例六: 申请执行人龙里县三元煤矿诉被执行人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典型意义

  本案系平塘法院采取“议价模式”处置财产典型案例。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在财产处置中,指出了新的方向。相较传统委托评估收费偏高、流程过长的实际情况,不利于案件的快速处置,给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诉累,影响执行案件质效。而“议价模式”具有零佣金、定价快、效率高等特点。“议价模式”不仅减少了被执行标的物的评估流程、挂网时间,也节约了当事人处置财产的成本,积极促进了被执行人财产加速变现,有效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二、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6日,龙里县三元煤矿与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龙里县三元煤矿采矿权整体以人民币155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尚欠转让款450.00万元未支付,遂提起诉讼。平塘法院受理后,判决:由被告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龙里县三元煤矿支付采矿权转让款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4500 000.00元)。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2800.00元,公告费150.00元,共计人民币42950.00元,由被告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三、执行情况

  2016年4月18日,龙里三元煤矿向平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委托贵州皓天价格评估公司对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采矿权证进行评估,执行法院多次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龙里县三元煤矿预交评估费用,但龙里县三元煤矿不愿预交评估费用,导致案件执行进入僵局。

  2018年4月4日,龙里县三元煤矿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为便于执行案件快速、集中处置执行标的物,2018年6月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物通过“议价模式”进行协商,为便于快速处置和便于成交,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对执行标的物不进行评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直接以900万元定价作为评估价;且均同意由法院直接降价50万元,即以850万元进行挂网拍卖。

  典型案例七: 申请执行人罗军诉被执行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南陵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甸兴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典型意义

  本案系罗甸法院协助执行威慑力得到彰显典型案例。作为“老赖”,法院可以依职权对他们不主动履行义务实施拘留罚款。罗甸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联动,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布下信息的“天罗地网”,让“老赖”尝到苦头。此次拘留案例彰显了司法惩戒的权威,体现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推动了执行工作强制化,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司法的威严,并为今后的执行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基本案情

  原告罗军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南陵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甸兴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罗甸法院判决三被告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军工程款人民币2770000.00元。判决书生效至今,被执行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南陵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甸兴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罗军向罗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罗甸法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并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南陵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甸兴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执行费人民币30100.00元。

  三、执行情况

  罗甸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南陵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甸兴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并载明,如拒不履行,将依法采取拘留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单位进行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8年7月10日,罗甸法院作出裁定,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在罗甸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800100.00元至法院执行账户上。在正义而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下,2018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罗甸法院已将此款汇到申请执行人罗军账户,案件执行费30100.00元已交纳。

  典型案例八: 申请执行人龙里县三元煤矿诉被执行人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典型意义

  本案系黔南中院受理的首例“拒执罪”公诉典型案例。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和工作部署,有效遏制部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黔南两级法院依法加大对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积极有效地运用各种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法整治和惩戒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

  二、基本案情

  2009年6月,被告人毛某、廖某将位于瓮安县雍阳镇七星村自有新建房屋一套以86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许志光、熊兴荣二人。后双方因房屋交付问题发生纠纷,许志光、熊兴荣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4月,该案经黔南州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由毛某、廖某夫妇将争议房屋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给许志光、熊兴荣。后毛某、廖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许志光、熊兴荣遂向瓮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毛某、廖某拒不腾房,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瓮安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涉嫌犯罪,遂将有关证据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3月,检察机关以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瓮安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经瓮安法院一审审理,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廖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该案二审经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开庭当天,黔南州法院还邀请了十余名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对黔南法院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敢于亮剑整治“老赖”表示赞赏,认为通过对抗拒执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能够达到惩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对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九: 被执行人杜术友长期不履行判决、裁定案

  一、典型意义

  本案系长顺法院推动法院间联动协同执结的典型案例。此次执行行动,充分体现出协同执行指挥统一、分工明确、目标明确的优点,大大提高了执行力度,特别是疑难案件和复杂案件的执结,最大限度发挥辖区内法院的合力,为“基本解执行难”工作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增强了法院执行力量的团结奋进,同心聚力和合作理念,协同执行将更加得到执行干警的支持和人民群众的拥护。

  二、基本案情

  2016年,被执行人杜术友在申请执行人杨启红经营的聚心汽配经营部购买价值61200元的材料。2007年底杜术友向申请执行人杨启红支付了17000元的货款,尚有44200元货款一直未付,杨启红多次催款未果,于2010年2月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顺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长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杜术友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杨启红货款44200元,负担诉讼费452.5元。

  三、执行情况

  2011年8月6日,杨启红向长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杜术友在支付21200后,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2018年5月23日,杨启红向长顺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未能第一时间找到被执行人。

  2018年8月12日晚,被执行人杜术友出现在瓮安某宾馆处,执行法院立即通知瓮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助进行抓捕,瓮安县法院执行干警于当日凌晨将被执行人抓获。次日,长顺法院到瓮安法院将被执行人杜术友带回长顺,并告知杜术友若不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当日,被执行人杜术友将所欠申请人的货款全部足额返还,至此本案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案例十:执行申请人陈飞诉被执行人王智雄、刘志伟、王训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例

  一、典型意义

  本案系惠水法院办结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一般都在服刑。本案经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主动上门对被执行人家属做思想动员,家属主动为被执行人代为赔偿,为被执行人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在法院调解下,执行申请人主动放弃部分赔偿,为案件顺利执行完毕报结奠定了基础。

  二、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7日晚,原告陈飞与妻子驾驶轿车经过“南苑花城”三期小区时与王智雄与女友孟丽娇发生口角,与王智雄一起的刘志伟、王训国与王智雄三人一起殴打陈飞,打砸了陈飞的轿车,致使陈飞受伤,轿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王智雄被赶到案发现场的民警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供述了故意伤害陈飞和打砸车辆的事实。同年刘志伟、王训国与王智雄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局依法逮捕。陈飞在医院治疗期间,被告人王智雄的家属、被告人刘志伟、王训国自愿赔偿原告陈飞被殴打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1415元,原告陈飞不愿意接受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人赔偿故意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41415.03元,因故意毁坏财物造成车辆损失费117604元。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陈飞不服,请求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黔南中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智雄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志伟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损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训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智雄、刘志伟、王训国赔偿原告陈飞因故意伤害造成陈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415.00元,连带赔偿陈飞因故意毁坏陈飞轿车的损失112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执行情况

  2018年4月8日,陈飞向惠水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书。惠水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智雄、刘志伟、王训国均在服刑,执行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经惠水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其家属做思想工作,其家属自愿代其履行赔偿义务,双方在惠水法院组织协商下,申请人陈飞同意被执行人王智雄、刘志伟、王训国三人共同偿还赔偿款12万,不足部分自愿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以执行完毕报结。(石学 向冬雪 张丽梅 卢昌劲 吴珊 陈治勇 周飞 饶茜涵 罗莎 宋邦永 庹玉芳 杨世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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