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信用卡盗刷引发的纠纷。
林某忠诉称某银行福安支行发给其信用卡,其中包括1张主卡和1张副卡。林某忠在新加坡、印尼、中国旅游出差期间,所持信用卡(主、副卡)自2017年5月11日至20日共计消费41919.81元,其中1429.98元为本人消费金额,40489.83元为在菲律宾被盗刷20余次总金额。林某忠于2017年5月16日在廊坊意外发现其信用卡遭到盗刷,当即向银行的客服电话反应其信用卡被盗刷并要求挂失,该银行即将其主卡停止使用,但副卡未予以停止,导致副卡继续被盗刷。2017年5月22日林某忠前往公安局报案,之后多次要求银行赔付未果,遂将该银行福安支行诉至福安法院,请求判令:1.某银行赔付林某忠款项40489.8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2.判令某银行负责对林某忠造成的信用不良记录予以消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忠在某银行处办理了信用卡(主卡和副卡各1 张),双方之间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银行对其发行的信用卡资金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持卡人则负有谨慎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的义务。林某忠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发现用卡异常,并拨打客服电话进行报案挂失后,银行应立即对林某忠所持的主卡和副卡予以冻结使用,但银行对应尽的义务未予完全履行,仅冻结主卡,却未及时冻结副卡,银行对从2017年5月16日开始,通过林某忠持有副卡被不正常使用的消费款项负有赔偿责任。至于2017年5月16日之前所消费的款项,林某忠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对此所涉款项是否系他人盗刷需进一步侦查,方可定性。经查,2017年5月16日开始至2017年5月20日,林某忠所持银行信用卡被盗刷款项为15804.71元,该款应由银行赔偿。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某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林某忠款项15804.7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对于持卡人而言,信用卡若被盗刷后,持卡人应立即报案及挂失,并保留当地刷卡证据,证明信用卡被盗刷期间不在被盗刷的地点,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接到持卡人报案挂失时,应审慎检查,履行充分停卡义务,否则不仅给不法分子继续盗刷的机会,也给持卡人造成更大的损失,进而引起不必要的诉讼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