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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公布实施 进一步明确选任方式
作者:栗翘楚   发布时间:2018-08-27 11:22:39


  记者从司法部网站获悉,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正确履行人民陪审员选任职责,日前,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一共31条,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选任原则、选任机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内容。《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办法》就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做了明确规定。一是随机抽选为主的方式。通过随机抽选方式,可以使更多的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实地感受法庭审判氛围。同时,随机抽选可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人员参与,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二是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方式。《办法》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明确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可以由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产生一定比例的陪审员,这是对“随机抽选”选任方式的有益补充。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陪审员不得超过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既满足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又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此次发布的《办法》旨在全面贯彻《人民陪审员法》对选任工作的要求,着眼于建设一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坚持问题导向,细化选任程序,增强选任工作的可操作性。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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