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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解读
作者:朱宁宁 发布时间:2018-05-15 10:33:51
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以169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该法共3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力量,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有力保证。 作为保障公民司法民主、促进司法民主一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人民陪审员法总结了陪审员制度推行十多年的经验,实现了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职权行使方面的重大创新。该法的颁布实施,将推进我国司法民主进程,实现民众有序参与司法。 值得一提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在10个省50家法院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3年时间里,各试点法院积极扩大选任范围、完善参审机制、合理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健全保障机制,试点工作成效显著,为立法工作积累有益经验。 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广泛性和代表性 考虑到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为了体现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作出了“一升一降”(提升年龄、降低学历)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面,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第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三个随机”的规定,让更多的普通老百姓有可能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大大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 确保陪审员不会成为法庭上的“稻草人”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直接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制度当中,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很重要。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对于法律条文中提到的“同等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说:“规定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在我国法律上并非首次。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都有类似规定。此次,人民陪审员法再次确认了这一原则。”他同时指出,对于“同等权利”应从两方面理解: 一方面是,在一般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同权体现了人民司法的性质,也是增强司法公信。”李寿伟说,审判过程的具体权利是由诉讼法规定的。比如,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参加法庭审理,向当事人或者向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发问,审查判断证据,听取辩论意见,合议的时候陪审员要发表意见,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共同形成裁判结果等等,这些权利都是一致的。“所以,有一种形象的说法是,人民陪审员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不穿法袍的法官。”李寿伟说。 另一方面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主要考虑到人民陪审员毕竟不是法官,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因此参与司法行使权利时,不可能跟法官完全一致,而是有所区别。李寿伟具体指出,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审判案件范围来讲,所有的案件都是法官来审的,但是有一些案件陪审员是不参加的,比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独任审案件都要由法官来审,单个陪审员不能审案子。还有一些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陪审员不参加。比如,所有的二审案件。二是审判长只能是法官,主持庭审的只能是法官。三是在审判案件的时候,法庭审理后的合议原则上法官和陪审员是同权的,但七人合议庭有所不同,对事实问题,陪审员和法官同权,包括发表意见、表决,但是对法律适用问题,陪审员不参加表决,只能发表意见。 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增设七人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组成规定了两种模式:一是原有的三人合议庭继续保留,二是增设七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七人合议庭可以说是人民陪审员法的一个创新。谈及为什么要规定七人合议庭,李寿伟说:“实践表明,对于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宜更多一些。由法官三人、人民陪审员四人,共七人组成合议庭参加审判,审理案件会更为慎重,更能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阅历比较丰富、对民情民意比较了解的优势,而且还能带来社会上的价值观、正义观,案件的审理效果会更好。” 那么,为什么要规定七人合议庭要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即“3+4”这样的比例呢?对此,李寿伟解释说,首先,实际上,除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理以外,通常都采用合议方式。合议方式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要单数,因为会涉及到表决的问题,所以合议一般都是三人、五人、七人,个别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九人。其次,按照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时,如果是一般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就组成三人合议庭;如果是重大的案件,则需要组成七人合议庭。这主要涉及诉讼成本问题。在三人合议庭里,根据案件情况,既可以是一个法官、两个陪审员,也可以两个法官、一个陪审员。因为在三人合议庭里,法官和陪审员是完全同权的,所以更为灵活。而七人合议庭,如果有三个法官,法律问题也能形成合议,这就明确了一种合议方式就是“3+4”。在事实问题上,七人合议是单数,法律问题上,三人合议也是单数。 李寿伟同时介绍说,按照中央的改革要求,要扩大陪审范围,要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各地已经有了一些经验,很多地方由以前单纯地追求陪审率、陪审数量,转变为追求陪审质量。“这不是为了图方便,用陪审员来凑数,而是要让陪审员真正去审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情复杂的案件。” 由七人合议庭审判社会影响重大刑案 为了让陪审制度在国家治理和司法体系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作出了界定。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对于这两条规定,李寿伟指出,两者是包含关系。第十五条的案件范围是属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和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第十六条是指从中挑出来的一些案情特别重大的包括公益诉讼的案件。“但是因为现实中的案件千差万别,很难划一个明确的线,所以还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来确定是不是进行陪审。”李寿伟说。 对于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这一兜底条款,李寿伟具体解释说,之所以没有写明具体案件种类,这是在一定意义上给法院一种自由裁量权,增加一种灵活性。“在实践中,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结合案件涉及的问题来决定。如果是事实问题比较复杂、社会影响比较大,就由人民陪审员来进行审判。但有的案件法律问题非常复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效果也不一定好。” 除了上述重点内容,人民陪审员法还对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任期、提交审委会讨论规则等内容作出规定。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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