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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司法救助二元并重传递司法温暖
作者:张昊 发布时间:2017-11-28 09:00:44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在近日召开的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座谈会暨高级法院赔偿办主任座谈会上指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面临从国家赔偿一元重心向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二元重心的转移。 会议透露,近5年来,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修复受损害社会关系、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作用,落实权利救济、兑现权利保障、重塑司法公信、实现生存照顾。 纠错正偏保护请求人权益 据了解,国家赔偿法实施22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大批国家赔偿案件,建立了一系列审判规则和工作机制。 近3年来,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进一步提升国家赔偿工作透明度;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对赔偿请求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努力化解矛盾,重视国家赔偿案件的调解或协调工作;运用司法建议,促进公权力机关规范行使职权。 随着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海南陈满案、河北聂树斌案等一批国家赔偿案件的妥善处理,总结出许多典型经验做法。 2013年以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依法纠正叔侄强奸案、萧山五青年抢劫案、施卫兵强奸杀人案等重大冤错案件,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陈科云案、陈夏影案、陈军案……福建法院妥善处理多件重大复杂刑事赔偿案件,有力巩固、深化、提升了刑事纠错工作效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和福建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合作建立的心灵抚慰机制,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疏导、善后安抚,化解他们的积郁和怨愤,抚平赔偿请求人的心灵创伤。福建高院办理陈军再审无罪赔偿案时,首次启用心灵抚慰机制,案件妥善化解的同时,也激励了陈军母子拥抱新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及时救助提高资金使用率 近年来,最高法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和司法改革纲要,以“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为目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地方各级法院积极践行中央和最高法的最新要求,改革效果初步显现。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1万件,使用救助资金8.5亿元;2016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2万件,使用救助资金9.3亿元。 2016年,最高法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对审判执行中面临急迫困难的群众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同年11月,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推进会在天津召开,进一步明确改革任务,交流先进地区经验。随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均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地方各级法院积极跟进落实。 司法救助资金能否保障,是关系司法救助制度改革是否能够真正落实、司法救助案件社会效果能否切实体现的关键问题。各级法院将司法救助资金的保障和形成新的资金管理机制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展开协调工作,基本解决了司法救助案件的后顾之忧。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现有200万元司法救助工作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积极协调争取省级司法救助资金每年再落实400万元,以满足司法救助工作需要。对于当事人申请救助的案件,尽量缩短救助期限,将原来平均一两个月的资金拨付周期缩短至10日内,努力实现救助全、救助快、救助好。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救助资金的使用,将司法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人民法院专项账户,政法委仅负责对各法院拨付资金规模向财政厅提出建议,不再负责资金支出的审批。法院可根据司法救助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自行完成支付。在支付环节,明确司法救助办公室与法院财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保证救助款能够及时发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在各审判业务部门设置司法救助联络员,有效将司法救助工作重心前移至诉讼、执行环节,审判过程中发现的具有急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道路交通事故及工伤事故等受害人均及时得到救助。老弱病残困难群众,尤其是见义勇为致死致残模范人物成为救助的重中之重。桂林中院上门走访立案、上门发放救助金达90%以上。 标准统一案件处理更规范 近年来,最高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完善了以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赔偿监督等司法解释为代表的司法解释体系,推进国家赔偿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在完善刑事赔偿程序和法律适用,规范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行为,统一裁量标准,规范国家赔偿申诉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指引。 为推进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规范化、法治化,各地法院纷纷出台措施、标准,强化制度刚性执行,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天津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标准(试行)》,对司法救助工作中的机构组成、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救助金标准、救助金发放等制定具体标准,实现司法救助常态化、标准化。天津法院强化救助公开,公开救助资格条件和救助标准;将司法救助决定书向救助申请人送达并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发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审判业务系统,将相关规范内嵌于信息化、智能化、开放性的大数据平台,实现全市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统筹管理。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遵循权力制约原则,把司法救助工作置于全方位监督之下,接受上级法院监督和财政、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实时备查,确保专款专用。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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