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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售法院查封房产 “老赖”以拒执罪获刑7个月
作者:王新龙 黄译萱   发布时间:2018-07-17 15:37:45


  被执行人欠钱不还,法院查封其名下房屋拍卖期间,却发现该房已被被执行人私自出售。2017年11月7日,被执行人范某艳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苏仙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对范某艳拒执罪行为作出了依法判决,判决被执行人范某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据了解,苏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范某艳、范某镕支付所欠李某借款本金382400元及借款利息6646元,并承担受理费8328元,财产保全费2432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李某的申请,裁定查封范某艳、范某镕所有的位于郴州市八一路D区商住楼D栋801号的住房。被执行人范某艳与其子范某镕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11月9日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依规委托长沙永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801房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该801房价值为638293元。2017年3月1日和3月3日,经李某和范某艳、范某镕申请,由苏仙区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同年4月10日,苏仙区人民法院将该801房挂至司法拍卖网进行公开拍卖,同年5月11日因无人竞买流拍。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人范某艳向苏仙区人民法院提出由其自行变卖801房,经苏仙区人民法院同意并给范某艳一个月期限自行变卖,同时要求范某艳将变卖所得款项上缴苏仙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之后,范某艳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该房售出,苏仙区人民法院决定将该房再次上网公开拍卖。2017年7月底,在苏仙区人民法院挂网拍卖期间,范某艳未经苏仙区人民法院许可,于2017年8月16日私自将该801号房卖予李某琴,并收取李某琴支付的400000元购房款,范某艳收到房款后,亦未将上述房款上缴到法院指定账户,而是将该笔房款用于投资及个人开支。2017年9月,孙某辉经网上公开拍卖,竞价买得该801房,苏仙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房屋钥匙等交与孙某辉,后孙某辉前去收房时发现该门锁被换,苏仙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得知后请人为其更换门锁。之后,孙某辉再次去801房发现门锁又被更换,即向苏仙区人民法院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后得知被告人范某艳已将该801房出售给李某琴。期间,李某琴以自己为房屋所有人为由,阻挠孙某辉处置该房,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该案中,被执行人范某艳在苏仙区人民法院挂网拍卖其房产期间,未经苏仙区人民法院许可,将法院查封、拍卖的房产私自卖给他人,且未将卖房所得款项上缴到法院指定账户,导致本案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是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表现。范某艳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促使其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同时范某艳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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