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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化县一私企老总涉嫌拒执犯罪被逮捕
作者:罗博航   发布时间:2018-05-22 15:58:59


   日前,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鑫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某,因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经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逮捕。

  2014年4月,张某在支付等额对价后受让了新疆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新化县鑫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因煤炭买卖合同而形成的购煤款债权278万余元。债权转让生效后,经多次催讨,新化县鑫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拒未支付张某任何款项,被诉至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判决被告新化县鑫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支付张某债权转让欠款及利息共计280余万元。

  因被告新化县鑫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娄底中院根据张某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新化县鑫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仍然拒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也没有如实报告公司的财产状况,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亦长期逃避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初步查明: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后,被执行人就停止了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营业场所人去楼空,公司所有资产去向不明,形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存在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同时,该公司置法院限期提交全部原始会计资料的通知于不理,隐匿会计账薄的去向,造成人民法院无法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法院同时查明,对于案件所涉款项的煤炭被销售后,被告公司已回收了全部货款;据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交待,公司相关人员存在转移和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其中,戴某本人直接挪用35万元,经通知后拒未退回;且该公司在兰州某电力公司尚有到期债权63万余元,但由于被执行人拒不按法院要求开具税务发票导致对该款项无法执行。2016年1月22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该公司仍然没有履行任何义务。

  鉴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和挪用公司资金、拒不提交会计资料、隐匿相关证据等行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表现明显,情节严重,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法院遂于2016年5月18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得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依然心存侥幸,长期负案在逃。后迫于压力于2017年10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但在其后长达半年的时间内,既未向权利人张某履行任何债务,也未主动前往法院就案件执行问题作出任何计划和说明,没有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任何行为。由于其消极不作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观故意明显,娄星公安分局于2018年5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戴某依法刑事拘留,5月18日,经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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