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0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严某英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已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严某英系涟源市桥头河镇洪桥村居民。2008年,在娄底市某交通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时,严某英应其妹妹的请求,代妹夫黄某成在工商登记中持有该公司51%的股份,并挂名出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严某英本人并未在该公司投入过任何资金,没有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管理和经营活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也没有从公司分得过任何红利。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13年开始即债务缠身,因多起案件被诉上法庭并被判决偿还巨额债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法院在执行时了解到这一情况,曾在2016年时即提示其尽快将公司股份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至实际投资人名下,但严某英未予理睬,仍然挂名担任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鉴于该公司没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没有按照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登记股东都是虚假等情况,说明该公司拒不执行法律义务的主观故意明显,依法应当予以制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依法作出决定,对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严某英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已交付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