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车辆登记信息并出售获利。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所涉违法所得3702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仇某某利用交通警察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通过登录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非法获取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车辆登记信息3000余条,将上述信息以每条5元至15元的价格用手机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等方式出售给陶某某、倪某某(均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7023元。案发后,被告人仇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出违法所得3702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仇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