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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推动互联网法治进程十大事件
作者:周芬棉   发布时间:2018-03-01 13:17:27


   2月28日,法制日报社就“2017年推动中国互联网法治进程十大事件”评选结果召开新闻发布会。该评选活动由法制日报社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于今年2月8日共同发起。从甄选出的15个在互联网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法治事件中,邀请社会各界人士选出年度十大事件。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大学等机构十多名专家学者及数十家新闻媒体记者出席了当天的发布会。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李群出席发布会并致辞。
  法制日报特刊发十大事件及专家点评,以飨读者。
  1、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
  事实描述:2016年5月,淘宝与玛氏联合发现网店店主姚某销售的“Royalcanin”猫粮存在假货嫌疑,遂在该店铺购买了一袋价格99元的宠物猫主粮。经鉴定是假货,淘宝将线索移送警方。同年10月12日,姚某被警方抓获。2017年3月,淘宝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上海市奉贤区法院认为,姚某的行为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7月20日,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淘宝人民币12万元。
  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该案判决立足淘宝网与电商姚某的服务合同关系,确认姚某售假的违约行为对淘宝网商誉造成了损害,判令姚某赔偿淘宝网损失及支出,弘扬了互联网契约精神,释放了法院鼓励电商平台源头治理假货的司法信号,值得点赞。
  在这里,平台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缔结与履行合同的特殊居间机构,平台搭建网络交易设施,制定交易规则,提取交易大数据,并直接受益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成果。平台作为市场开办者与自律监管者,有权也有义务基于平台与经营者及消费者之间的三角契约关系,主动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电商平台对售假电商直接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有利于依法切割平台与失信经营者之间的利益链条与诚信株连,有利于有效改善平台自觉抵制假货、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商业形象,有利于尊重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经营权,有利于倒逼电商慎独自律,优化诚实信用、多赢共享的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
  2、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首次发布
  事实描述: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以下简称《纲要》),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专门针对审判领域制定发布的保护纲要,《纲要》明确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措施。《纲要》在总结、归纳和提炼3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国道路”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首次系统地、创新性地提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要达到的8个目标,力争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其中,建立协调开放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体系、均衡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等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专家点评: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教授称,《纲要》的发布是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事件。回溯历史,它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里程标;展望前程,它又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风向标。这个“标”集音美、形塑、要义于一体,对未来中国乃至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必将产生影响。
  《纲要》强在其声。首先在于申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起主导作用,其次还在于中国向世界宣告贡献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世界应倾听中国之音。
  《纲要》善于其形。其形之完备见之于《纲要》本体结构中呈现出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精神、指导原则、总体目标、重点措施;还见诸于《纲要》本体内容中融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软环境建设。
  《纲要》承前启后,前承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0多年的宝贵经验,后启新国际国内形势、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未来五年愿景。
  《纲要》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具体规划,表明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提升司法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并平等保护知识产权、秉持知识产权促进发展的全局观、坚持对外开放合作的决心,也展示了中国司法机关呼吁各界携手共塑锐意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以及监督并见证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臻完善的自信。
  3、全国双打办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
  事实描述:2017年9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双打办”)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从法律制度、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统筹协调、国际合作、营商环境等6个方面介绍了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和营商环境建设取得的成绩和进步。
  专家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程捷说,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网络时代既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一方面电商平台降低了知识产权转换以及商业利用的资金技术和人力成本,为万众创业,大众创新提供了现实背景。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假冒侵权行为的防治难度与执法成本也同时倍增。本次互联网法治评选中,《报告》的入选,一方面说明国家治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决心和行动得到了社会肯定,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全社会对打击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的意识普遍增强。
  《报告》反映出中国政府针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重大法治举措,在规范层面不断通过立法修订和司法解释,为打击相关侵权犯罪提供制度基础。这些制度还发挥了弥补和惩罚的功能,例如对于情节严重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除此之外,在执法行动和司法实践中也强化落实,《报告》显示出的执法频率和查处数额上较之以往有了大幅提升,并且以“云剑行动”等形式克服了传统的监管和追究手段的不足,取得了显著的执法效果。
  4、两高侵害个人信息刑事司法解释出台,并发布典型案例
  事实描述: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十三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
  专家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称,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长期处于暴露的危险之中,在大数据面前民众几乎成为数字裸者。而个人信息和民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紧密相关,甚至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影响因素,尤其伴随技术手段的进步,个人信息泄露的广泛性、迅速性乃至危害性均呈几何量级的增加,因此,数字社会中个人信息安全成为诸多法律利益的焦点问题。
  治理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必须从个人信息的源头上严格把控,上游的前置处理同样是信息时代法律规制的突出特点。两高这一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范围、对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信息的提供和获取以及行业相关人员的信息泄露,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得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性规范得以具体适用,对于公民人身法益的保护一定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仍然需要反思的是:首先,有多少领域仍然在不必要地采集公民的个人信息却并不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社会公众为了获得一定的服务,在下意识状态下或者不情愿状态下提供了个人信息,造成了泄露风险。因此,一方面公众自身的信息保护意识亟待加强,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制度性地解决提供服务和信息权利让渡的平衡问题,不能把这一问题委诸于个体公众的警惕,而应当通过对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才提供服务的行为予以甄别,并考虑对其进行包括处罚在内的法律规制。
  其次,考虑到《解释》涉及的相应行为构成犯罪均应具有故意,因此,对于那些需要个人信息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技术性检查,对其没有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在其拒不改正并因此造成严重结果的情况下,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最后,还应反思的是,在立法当时被认为极为猖獗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势,在立法后民众的直觉仍然如此,但是最终被认定构成犯罪予以追究的,数量极少。
  5、全国“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
  事实描述:2017年6月20日,全国“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90后刷单组织者李某某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并从中牟利,共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及任务点销售收入至少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共计50余万元,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处五年六个月,连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专家点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教授解释说,刷单,就是在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进而提升店铺的销量和信誉,误导和欺骗买家。此行为不仅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也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的意义在于告诫人们,尽管网络扩展了人们的活动边界,但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这对于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进网络空间的依法治理,意义重大。另外,根据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刷单炒信即虚假交易,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档的行政处罚,而该法第三十一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产生了一个行刑衔接的问题,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与刑法规定的衔接问题。
  6、全国首例黄牛抢购软件案
  事实描述:任某与张某共同开发抢购小米手机的“黑米”软件,陈某帮二人做了网站以出售该软件。该抢购软件能够避开或者突破购物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实现机器自动登录、自动批量下单、自动付款,抢占正常用户的下单请求,抢购到秒杀商品,剥夺其他正常用户的交易机会。任某、张某陆续开发了黑米华为、黑米魅族抢购软件、黑米天猫(淘宝)抢购软件。经检验,黑米天猫软件为恶意程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一审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张某和陈某也被判处缓刑。
  专家点评: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王文华教授认为,该案判决的定罪、处刑适当,被告人任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制售“黑米”秒杀抢购软件这种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恶意程序、工具,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任某、张某制售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恶意程序、工具,仍然为其制作用于出售该抢购软件的黑米抢购软件官方网站并作为该抢购软件的销售代理之一,3人均构成非法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其提供人次、违法所得均已经达到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案解释》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作为国内首起对制作、销售黄牛抢购软件者判刑的案件,该案的处理对于保护网络信息安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上网、依法治网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考虑到案件的新型、规范此类行为的立法资源有限、相关处罚的前置法规定缺失等因素,以及3被告人主动退赃、认罪,在量刑时考虑适用缓刑,有其合理性,也符合我国刑法适用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也对未来此类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威慑、预防作用,有助于提醒公众,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时,应时刻注意线上、线下都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真正实现政府、企业、个人对互联网的多元共治,从而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7、“e租宝”案终审:10人构成集资诈骗罪 两人被判无期
  事实描述: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公司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分别判处二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和1亿元;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分别判处丁某等26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专家点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称,“e租宝”有一定的实业基础,9%-14.6%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不离谱。但是,“e租宝”又是典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个案:资金为王、缺乏监管、野蛮生长、成王败寇。2016年8月,银监会曾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尤其强调不得设立资金池。但该规定并没有阻止现实中的资金游戏,互联网金融机构变相自融现象仍然严重,过度追求资金总量而无视金融风险。如果不从金融制度和资本市场破解融资难题,类似案件仍然会频见报端。
  “e租宝”给我们的启发,不是立法上的困惑,而是制度执行与投资渠道的反思。要想杜绝类似案件再发生,一方面,政府要严格执行过程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项目,要有严格的审计和公开的监督,不能放任互联网金融企业暗箱经营,通过阴阳账本应付公众。另一方面,国家应激发民间金融活力,增加投资渠道,分散融资风险,从根本上解决民众飞蛾扑火式的赌博式投资。多数投资“e租宝”的个人,并非不知道风险,而是社会投资渠道整体狭窄后的冒险性投资。在市场领域适用刑法不会赢得掌声,刑罚不是治理金融风险的药方,相反,“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学家李斯特的提醒依然言犹在耳。
  8、《此间的少年》《鬼吹灯》和《摸金校尉》案: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
  事实描述:同人作品指的是粉丝在自己所欣赏作者的作品基础之上,利用相应的作品元素进行再创作形成的作品,同人作品的商业利用就产生了利益再分配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同人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2016年启动的金庸诉江南案(关于《此间的少年》)于2017年4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虽然目前尚未进行一审判决,但是将业内和大众对于同人作品法律地位的讨论推向了高潮。2017年6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针对玄霆诉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侵犯著作权案件(涉及《鬼吹灯》和《摸金校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媒体称为“同人小说第一案”。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使用的作品要素不属于独创性表达,因此不构成对于著作权的侵犯,同时,由于天下霸唱是原著的作者,因此使用作品要素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专家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说,同人文学曾经是典型的互联网环境下形成的亚文化符号,随着互联网内容产业商业化的扩展,同人创作成为网络文学创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借鉴原有作品中具有吸引力的元素,创作出与原作有关联或者全新的作品,比如借用原作中的人物、场景、道具重新创作出风格迥异的平行故事,这种创作形式已经超越了“作者——粉丝”的“同人”特征,成为激活网络文学创作的一种新动力,新流派,能够为读者带来独特和多元的精彩体验,是互联网特色的创新风格在文学创作领域的体现:创作不再是集中的、一元的、单向的传输,而是多元的、互动的、读者参与和分布式的浸润和体验过程。
  与所有的创新一样,同人创作也面临着与原有作品之间的确权界权问题,或者说同人创作在多大程度上要受到原作者的控制或者认可的问题。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和原则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是新问题也对著作权法形成了充分的挑战,“思想表达两分法”面临着新场景下的重新解读,而且,在传统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领域是否存在其他规则适用的空间,比如,针对被借用的人物名称、道具名称、作品名称,原作者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控制力,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这些都在学理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持久而深入的讨论,而随着网络文化产业商业模式的迅猛发展,也进入了大众视野成为热点事件。《此间的少年》一案不仅是“金庸迷”和江南粉丝群体的事件,而成为整个网络文学界的关注点,即为此例。这体现了全社会对于创作、创新、版权保护的热情和关注,而关注也将有助于形成更为理性、包容、开放、创新驱动型的规则体系。
  9、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事实描述:2017年11月4日,时隔24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进行了首次修订。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新法从多个方面加强和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新法立足现实,着眼于满足新时代发展的司法需求,尤其是针对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置了专门的条款,解决了规则缺位、无法可依的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专家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称,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反法》修订草案。时隔24年,《反法》终于迎来了第一次全面修订,引发理论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在这二十多年里,市场态势与技术环境相比法律颁布之初,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反法》的修订正是对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积极回应。
  《反法》在修订中,总结实施20多年的成功与不足,从多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对竞争秩序的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考量因素的纳入,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相关行业组织职责的凸显,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专条的设置等等,这些《反法》修订的重点核心内容,彰显了立法者借助于《反法》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对互联网时代需求的回应。在具体行为类型方面,对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概念内涵作了进一步厘清,进一步增加了司法层面上的可操作性,明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合理的市场活动之间的界限。
  10、“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提法引发全社会关注
  事实描述: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致信两会代表,呼吁“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全国两会新闻发布会上,公开点赞“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并提出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大惩戒力度,建立企业信用系统是让假货不断逐渐减少的方法。2017是“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形成全社会共识之年。这一年,无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是行政执法机关、品牌权利人、消费者,都在呼吁和关注对制售假者加重刑罚,提高制假售假成本,使创新得到保护,让民生得以保障。
  专家点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说,电商平台起诉售假者,是一件破天荒的事情,不仅在我国,世界上也是第一例。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平台“知道”有人售假,在依照法律规定删除链接,并依照网规加以处罚的同时,再将有关线索移交有关主管政府部门即可,至于是行政处罚还是可以上升到刑事责任,那都是执法部门和权利人的事情,电商平台本无义务再继续追究。
  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平台诉假,只能从售假者违背进驻平台时双方约定的角度提起违约之诉,惩治力度是非常有限的。执法部门还可以发起行政处罚和刑事诉讼,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权利人还可以发起侵权之诉。只有立法部门、执法部门、权利人、行业组织、专业机构、消费者等全都积极行动起来,形成合力和声势,并假以时日,才有可能对假冒伪劣形成彻底围剿之势。
  2017,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已经成为社会共识,2018,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打假,成为我国供给侧改革的持续动力之一。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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