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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三名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300万被判刑
作者:雷华龙 刘陵雄   发布时间:2018-02-27 13:57:14


  2017年5月,被告人郭某、郑某、郭某华三人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至福安法院,日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陈某华(另案处理)以其妹妹陈某丹的名义,向福安市某行贷款100万元。2013年12月底,该行为压缩贷款规模,提出若提前偿还贷款且符合条件可予增贷的工作精神,时任该行领导的被告人郭某将上述情况告知陈某华后,陈某华即同意将陈某丹名下的100万元贷款提前偿还,并口头向时任该行理事长的陈某提出增贷至300万的要求。因陈某华无力偿还贷款,被告人郭某帮助陈某华从黄某处借得100万元还贷,并要求陈某华取得增贷款项后即偿还欠款。被告人郭某在明知陈某丹名下贷款实际控制人为陈某华的情况下,电话联系时任该行下属被告人郑某,要求给予办理贷款。被告人郑某亦将上级领导交办贷款事项告知并交予时任客户经理的被告人郭某华主办。被告人郭某华、郑某作为贷款审查主办、协办人员,未认真核实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形成贷款调查报告等材料上报至该行审批,被告人郭某在审贷委员会上亦未提出异议,致使2014年1月2日陈某华以陈某丹名义骗取到贷款300万元,并全部用于偿还被告人郭某帮助其周转的个人社会债务。

  福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郭某、郑某、郭某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3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此外,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三被告人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并非为了所在单位的利益,应认定为个人犯罪。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郭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郑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郭某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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