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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一年:案件当事人更信服了
作者:郑博超   发布时间:2017-09-11 11:10:40


    “以前感觉人微言轻,我们的话检察院可能不会听,心想他们是不是在作秀,但通过这一次监督,我感觉到检察院的确是在真正地接受监督。”这是人民监督员卢昌群在湖北省恩施州检察院参加一起涉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监督评议时说的“心里话”。

  人民监督员是按照一定程序选任,专门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群众代表。2003年9月,最高检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初衷就是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问题。该制度实施至今已有14年。

  2016年7月,司法部会同最高检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员工作相关负责人坦言,这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一次重要转变。

  记者近日走进检察机关,回顾这一年来人民监督员工作发生的变化,感受人民监督员制度“成长的变化”。

  选任管理移交:检察院不再“自己选人监督自己”

  今年2月16日,由上海市司法局组织公开选任的首届150名人民监督员正式与公众见面,当日举行了人民监督员颁证和宣誓仪式。

  据悉,改革后上海市首届人民监督员公开选任吸引了1093人报名,最终选任的150名人民监督员,个人自荐比例高达60%,基层群众占比82.7%。这组数字,最直接地体现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成果。

  此次改革以前,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行选任。为了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监督效果,检察机关早在2004年就开始探索,推进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选任。这些年来,检察机关先后探索采取异地交叉使用、上一级院选任以及由多个单位组成的选任委员会选任等多种方式,但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党的十八大以后,最高检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着手人民监督员选任改革。2014年,经报中央政法委批准,最高检和司法部共同启动了这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省市两级全部完成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1365名,其中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3306名,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8059名。

  按照新的选任管理方式产生的人民监督员在履职时有何新气象?接受采访的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员工作相关负责人表示,移交之后,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的时候,地位更超脱了,立场更客观中立,没有了心理顾虑,发表意见更大胆,监督效果更明显。

  一个例子让这位负责人印象深刻。今年7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召开一次案件监督评议会。参加评议的一位人民监督员在评议表决时两次以1?2的结果成为少数意见,但他并没有遵从多数意见在评议结果上签字。

  更客观的立场、更中立的身份、更到位的监督,让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成就感更足,也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这场公开答复会让人心服口服,大家还建议我到法院起诉,寻求民事赔偿,会上不仅解决了法律问题,还关注我的合理要求。”在参加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举行的、有人民监督员参加的公开答复会后,因不服司法机关的伤情鉴定和证据而提出申诉的王强(化名)说。

  监督范围拓展:“人民监督员就是单纯监督自侦办案”,你OUT了

  与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的变革相比,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拓展,显得更和缓,但影响更深远。

  2003年10月15日,最高检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14年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不断扩大,由5种情形扩展至7种情形,进而扩展到11种情形。

  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人解释,监督范围的拓宽,不仅体现为检察机关主动将司法办案中容易出问题的各关键环节向人民监督员敞开,更主要的是体现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和自觉。

  记者了解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不止涉及到反贪、反渎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于拟不批捕、拟不起诉案件的监督涉及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刑事赔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等事项的监督还涉及刑事申诉、刑事执行检察等部门,几乎涵盖检察机关主要业务部门。

  事实上,作为一种公民参与司法的有效形式,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参与面比我们预想的要宽得多,不限于监督评议案件。记者梳理近期各地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部分具体事例后发现,检察机关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评议、公开审查、质量评查、见证搜查、观摩庭审、案后回访等多种形式,实现了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督”。

  如果一提到人民监督员,就是习惯性地定位于监督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那你就真的OUT了。

  2016年7月,最高检印发的《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更是从顶层设计上加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刚性约束力。该规定带来的一大变化,就是扩大了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除可由检察机关主动启动和人民监督员启动之外,明确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是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一个制度的生长往往是一个“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漫长过程,需要与现有制度环境不断磨合、不断适应,更需要人们在观念转变中逐渐接受,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如此。

  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作为接受监督方的检察机关的态度也有一个从个别的不理解、不认同到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可喜变化,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在司法办案中,也越来越注意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衔接。

  最高检刑事申诉厅专门出台规定,要求积极引入包括人民监督员在内的非涉事第三方参与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工作,努力提高办案的公信力。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也对引入人民监督员参与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专门作出规定。

  “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使检察机关从案后接受监督变为案中接受监督,不仅是检务公开形式的一种创新,更是对检察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挑战。”湖北省浠水县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在参加一起案件的公开审查听证会后如是说。

  服务保障更到位:移交了,也不能当“甩手掌柜”

  选任工作移交之后,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是不是就不闻不问了呢?回答是:No!

  “这一年来,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虽然是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的,但检察机关也做了大量的协助、配合工作。”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人说。

  据介绍,各地选出人民监督员后都会举行颁证大会,并随后对新任人民监督员进行培训,一般都是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尽管工作繁忙,最高检和司法部相关部门都会派员赴各地参加颁证仪式,并对新任人民监督员进行培训。

  人民监督员来自不同的阶层和行业,有广泛的代表性,也有不了解检察工作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尤其重视对新任人民监督员的业务培训。

  今年2月16日,在参加完宣誓仪式后,“全职妈妈”龚敏捷等新选任的150名人民监督员参加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实训”。当日下午,上海市检察机关派出10名经验丰富的办案检察官,将150名新选任人民监督员分成10组,结合具体案件,进行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评议的模拟演练,帮助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工作、熟悉监督流程。

  除了举行培训组织人民监督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知识,各地检察机关还通过寄送检察报刊资料,建立人民监督员QQ群、微信群,开通手机报等形式,及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进展;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开放日、观摩案件庭审、参加检务督察、见证搜查等活动,让他们更多了解检察工作,明确监督内容,方便开展监督。

  这还只是“冰山一角”。记者从最高检办公厅了解到,各地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的部署,主动作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试举几个例子:

  ——在制度机制上,北京市检察院制定《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工作流程》,山东省广饶县检察院发布《关于建立人民监督员查询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的暂行规定》,四川省宜宾县检察院出台《关于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暂行办法》等,为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提供了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在硬件保障上,湖北三级检察机关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功能、统一管理的要求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评议厅”建设,以有效解决过去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案件时存在的监督场所不固定、视频资料保管不健全、查阅资料不方便等问题。

  ——在技术支撑上,上海研究开发了“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不仅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全程通过系统开展,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也通过系统随机抽选的方式进行,确保了选任工作公开公正。记者还了解到,覆盖中央、省、市、县四级的全国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正在开发建设中。

  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主动服务监督,主动保障监督,促进了移交后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情况“井喷”。记者了解到,截至今年8月底,已选任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评议案件5000多件,参与检察机关各类活动70000人次。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近些年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在发展转变中成长,但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监督的决心是不变的。“今后,我们将继续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诚心诚意地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同司法行政机关一起把中央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精神落实好,把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好、完善好。”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人说。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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