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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入法、人员扩大 法律职业考试迎第三轮升级
作者:王丽丽 发布时间:2017-09-04 13:52:49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次从事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也得参加这个考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透露出的信息,刷爆了法律人的微信朋友圈。 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发端于“考核授予律师制度”(1980年确立),经历了升级为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与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三考”并存,新世纪之初“三考”合一变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两轮变革后,正在迎来第三轮转型升级。 律考入法:法律职业考试的第一轮“转型升级”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一立法成为“文革”后拨乱反正时期,中国法治进程的标志性事件之一。这部法第二章“律师资格”当中第9条所规定的,“取得律师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即“考核授予律师制度”,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开端。 六年后的1986年4月12日,“考核变身考试”,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的通知》,我国第一次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律师资格准入考试开考。 1986年9月27日、28日两天,参加首次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达到2.9万,其中1134人成绩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彭雪峰就是通过这次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鼎立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施杰告诉《检察日报》记者,他是1988年参加考试的,那是我国组织的第二次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考人员范围扩大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 “我是一次过的,据说合格率不到10%。我的第一专业是林业勘察设计,分配到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院工作,后参加电大法律专业学习,1988年获律师资格后,1989年调到省林产公司做专职法律顾问,1995年12月辞去公职,创办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施杰的职业经历很有代表性,那一代律师,很多人都是转行来的。 律师资格全国统考持续了十年后,这一制度以法律形式被确认。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中第6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至此,作为司法考试前身的律师资格考试写入法律,标志着新中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行着第一轮“转型升级”。 几乎在同时,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均明确规定,“检察官、法官通过考试方式取得任职资格”。即: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至此,检察官资格考试、法官资格考试与律师资格考试“三考”鼎立局面形成。 据记者了解,1995年至1999年,两院系统分别举行了四次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志,在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证,1994年参加检察院招录考试,于1995年进入检察院工作,在1996年参加了初任检察官考试,取得初任检察官任职资格,他至今保留着两份“资格证书”。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李松义也是相似的路径,先是在中国政法大学读书期间取得了律师资格,进入检察机关后,1997年参加初任检察官考试,取得初任检察官任职资格。他们告诉《检察日报》记者,在当时,律师转行做检察官的话,是要重新考试的。 1995年至2001年,“三考”鼎立的局面,持续了6年。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第二轮变革,正在酝酿之中。 司考入法:法律职业考试的第二轮“升级变脸” 新世纪之初的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至此,“三考”合一,变身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标志着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正在完成着第二轮转型升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对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学界与官方存有基本共识。原来的“三考”在试题难度、分数评定等方面存有较大差距,而且律师资格考试是全国公开考试,其他两者则是内部考试,这可能致使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准入门槛低于律师。鉴于此,将“三考”统一,有利于全面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2002年3月,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考,全国共有36万人参加,通过率仅为6.68%。时至今日,2017年司法考试共有64.9万人报名。无论从规模、规范性,还是社会意义上讲,司法考试都成为全国第一大职业资格考试。因其难度高、题量大、竞争性强和通过率极低,曾被考生称为“天下第一考”。 2001年被最高立法机关写入法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16年的运行中,不断调整与完善——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考试;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成绩等方面适当降低标准;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的试卷;允许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参加司考……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担任公证员”纳入“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职业范围。 检察官王志在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上),在1996年取得初任检察官考试合格的成绩通知单(下),他至今保留着这两份资料。 人员扩大:法律职业考试迎来第三轮“升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如今,运行16年的司考“谢幕”了,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在进行第三轮变革。中国司法改革的更大动作,正在拉开序幕。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检察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认为,行政处罚、复议等岗位本质上都是在根据法律授权进行适用法律的活动,与法律职业属性的相关性更强一些,将这些岗位的工作者纳入改革,有利于提高这些职业的法治化程度,有利于改善行政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利。 专家认为,正在进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这一轮改革,有利于建立起统一的法律职业入门“门槛”,促进法律职业的实质统一,体现出专业岗位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的思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郎胜在分组审议现场发言时表示,这次设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脱胎于原来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是在此基础上的再扩展。他提醒,将来统一组织考试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握比较严格的标准,不能轻易放松。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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