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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中院深化集中打击刑事犯罪百日攻坚行动
发布时间:2017-09-04 13:42:52


发布会现场。

    本网讯(王旭)  按照市委政法委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整治治安环境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8月份以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以超常的工作措施,把百日行动不断推向进入,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一是依法从重从快审理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的期待。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准、快、狠、深、稳、细的总体要求,依法严惩故意杀人、抢劫、贩卖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特别是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恶性案件,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决不手软。对受社会广泛关注的申进升故意杀人案,霍海军故意杀人案,黄建龙故意杀人、放火、侮辱尸体、盗窃案,陈佳连、崔志明、陈伟强、郑志勇、余铁魂、张国盈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等4案9人宣判情况,以及对抢劫犯张磊依法执行死刑情况进行了集中通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全市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二是强化求真务实工作作风,突出集中整治严打效果。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于审判工作实际,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快立、快审、快判,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打击力度,精心组织,严格执法,保证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对敏感案件的沟通,取得共识,形成整体合力,确保专项行动的打击效果。

  三是拓展法院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通过司法建议,对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部门、单位管理方面漏洞,督促其完善措施,消除隐患;通过法官进社区等机制,送法上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通过报纸、微博等新闻媒体,将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及时向社会发布,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为十九大的胜利召开,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严打整治百日攻坚集中宣判活动的相关典型案例:

  近期,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进升故意杀人案,霍海军故意杀人案,黄建龙故意杀人、放火、侮辱尸体、盗窃案,陈佳连、崔志明、陈伟强、郑志勇、余铁魂、张国盈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等4案9人进行了集中宣判,并对抢劫犯张磊依法执行了死刑。

  被告人申进升,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河北省大城县人。申进升与刘某同居并育有一子,后二人因情感问题产生矛盾。2017年1月20日,申进升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马房村刘某之父刘某军家,持刀先后将刘某之姐刘某影、刘某影之子刘某某、刘某影之女李某某及刘某军、刘某杀死。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申进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霍海军,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河北省大城县人。2017年2月2日,霍海军在大城县霍辛庄村其岳父家,因离婚、孩子抚养等问题与其妻王某某发生争执,霍海军持刀将王某某杀死后,为报复又到大会罗村,持刀将王某某姐姐王某娜之子马某某杀致重伤。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霍海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黄建龙,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河北省文安县人。2017年1月4日,黄建龙酒后在文安县文安镇崇文街李某某经营的“鸡鱼肉批发”门店,持砖击打李某某头部将李杀死后奸尸,窃取价值2940元的财物,并放火点燃该门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侮辱尸体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黄建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陈佳连,男,1977年7月1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被告人崔志明,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河北省三河市人;被告人陈伟强,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被告人郑志勇,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人余铁魂,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人张国盈,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河南省灵宝市人。2015年1月,陈伟强雇佣陈佳连将2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自广州市运往廊坊市,陈佳连为牟利,又购买了2千克甲基苯丙胺一并贩卖。陈佳连与郑志勇、余铁魂驾车将毒品运至廊坊市交给崔志明,崔志明将部分毒品贩卖给张国盈等人,并让张国盈将一袋932.95克毒品带回其租住处。公安机关抓获张国盈后从其身上查缴毒品198.31克。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佳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崔志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伟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志勇、被告人余铁魂有期徒刑十五年;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国盈有期徒刑十年。

  罪犯张磊,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2015年1月9日,张磊在香河县新开街与永明路路口抢夺陈某某的包后,逃上事先停放在路边的长安牌货车,明知陈某某拦阻并扒在货车驾驶室左后侧车厢上,仍强行驾车高速驶离,造成陈某某坠车死亡。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磊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磊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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