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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公路局原局长受贿贪污一审被判处四年半
发布时间:2017-02-28 14:34:24
本网讯(龙昭昕) 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23日公开开庭宣判阳朔公路管理局原局长孟某受贿、贪污案,对孟某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孟某于2008年7月21日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担任阳朔县公路管理局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 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阳朔县公路管理局对阳朔福利镇至平乐沙子镇公路、白沙镇腐竹厂路口至白沙腊树底公路、葡萄至报安公路三个路段路面进行大修,在施工过程中,孟某与该局副局长杨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沥青供应商姜某(另案处理)虚开购买沥青混合料的事实,骗取工程款1490000元,姜某收到虚开的工程款后,分多次交给杨某,杨某收到虚开的工程款后与孟某各分得739000元,姜某分得虚开的工程款12000元。案发后孟某向阳朔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400000元。 2011年,孟某利用其担任阳朔县公路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唐某(另案处理)在既无建筑施工资质,又未按规定参与招、投标的情况下,使其顺利承接了阳朔县公路管理局职工食堂工程,局办公区院子绿化、硬化工程以及猫仔山搅拌场宿舍楼工程。工程完工结算后,唐某为了感谢孟某的关照,于2012年年初在桂林市三里店某小区附近送给孟某现金八万元。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茂名市某物资公司作为阳朔县公路管理局的沥青供应商,该公司经理方某为了感谢孟某对该公司的关照,在沥青供应期间分五次送给孟某现金50000元。 阳朔县人民法院认为,孟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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