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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法院为46名劳动者现场发放50余万经济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6-12-23 15:12:50


领到经济补偿款的劳动者笑逐颜开。
46名劳动者为法院送来锦旗。

    本网讯(黄斌徐 燕陈峰)  2016年12月21日一大早,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的院子里就熙熙攘攘起来。原来是46名劳动者在法院的通知下前来领取执行到位的经济补偿金。

  2015年12月9日,大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余劳人仲案字第24号、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大余县鸿业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应向刘铭水等24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592.5元;向李优生等22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9428元。因鸿业公司未履行裁决书义务,刘铭水等24人、李优生等22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收案后,领导高度重视,深入调查案情,了解到被申请人鸿业公司原股东邓建洪、陈承巧以位于大余县南安镇梅山村羊牯坪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了鸿业公司,因鸿业公司未能在该宗地上实施开工建设,县工业园管委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收回该宗地,并一次性补偿鸿业公司1930800元,该款于2016年2月4日到账并被邓建洪取走。2015年12月9日,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权、主要人员、注册号、经营范围均进行了变更。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院依法追加鸿业公司原股东邓建洪、陈承巧为本案被执行人。与此同时,执行人员立即驱车至广东省东莞市,向邓建洪、陈承巧送达相关法律材料,并依法冻结了陈承巧的银行账户。但邓建洪、陈承巧随后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撤销该院的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该院依法驳回该执行异议。邓建洪、陈承巧对此不服,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经历上述波折后,执行人员最终于2016年11月21日将标的款划拨到该院标的款账户。至此,涉案的50余万元标的全部发放完毕。

  此次执行,是大余法院响应执行“冬日融冰”行动的漂亮前战。申请人拿到标的款后纷纷表示,本以为这钱没有着落了,没想到在临近过年之际,大余法院给了他们一个意外之喜。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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