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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高司法改革进程汇报
作者:刘会民 孙莹 发布时间:2016-11-07 15:16:02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天(6日)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等,司法公开、侦查监督、公益诉讼,这都是司法改革进程中广受社会关注的重要内容。 如何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变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案件进展为法院主动告知?如何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如何敢啃硬骨头,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增强公益保护的刚性?两高首席用大量数据和案例,说明司法改革的进展,委员们又有哪些意见、建议? 焦点一,如何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 审议时,辜胜阻委员说的一件事,反映了推进司法公开的作用,“比如有一个县,县委书记的亲戚跟县委书记讲,我现在打官司,你能不能帮我跟法院院长打个招呼?这个县委书记说不好打招呼,审判都是高度公开的。” 的确,以前打官司,当事人往往要千方百计打听案件进展,或者托人打招呼,现在,法院会通过网站、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推送案件流程信息,同时,领导干部干预办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打探案情,将被记录、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形外,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介绍,截至今年10月16日,各级法院共公开审判流程信息25.5亿项,推送短信3473.6万条,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180万篇,访问量突破31亿人次,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 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老赖的名单全部上网,甭想再一边欠债不还,一边向银行贷款、注册新企业、购地买房住豪宅、出境旅游、奢侈消费…… 周强表示,截至今年10月16日,执行信息公开网已累计公布执行信息4487万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还对社会关注案件的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网络直播。 郝如玉委员认为,公开,也倒逼司法队伍建设的加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听证公开、执行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不但对内公开,还敢对外公开,只有自身硬,才敢于做这些。 焦点二,如何加强侦查监督,防止“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防范冤假错案,必须坚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最高检深刻总结冤错案件教训,先后颁布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等指导意见,强调既审查有罪和罪重证据,又审查无罪和罪轻证据,不能排除非法证据嫌疑的,不作为逮捕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2013年以来,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查明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53318人。河北省保定市和顺平县两级检察院审查“王玉雷故意杀人案”时,在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故意杀人的情况下,针对多处疑点,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最终抓获真凶。 目前最高检与公安部共同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以及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近年来最高检采取七项措施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2013年以来,对妨碍律师会见、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070件次,明确要求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必须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王明雯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强审查逮捕工作:“建立‘非羁押诉讼制度’,严防超期羁押。既健全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将事后的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 焦点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如何啃下硬骨头? 11月5日,最高检官网披露了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对江阴华美电热公司等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信息。自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以来,从首战告捷到全部破零,至今年9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98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件。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列举多个案例:“贵州省锦屏县7家石材公司长期违法排污,县环保局两次收到检察建议仍未履行监管职责,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县环保局行为违法,这是法院判决的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韩晓武委员建议下一步要对公益诉讼的一些重大问题从理论上和制度上抓紧研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做和解、调解处理。但是也有反对意见。 韩晓武提出:“(实践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即使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不应适用和解、调解,因为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是不能被拿来讨价还价的,一旦将来有了和解、调解的工作,会不会诱发一系列的负面效应,最终就会影响危害公共利益。再比如,巨额的赔偿费怎么处理?怎么能够处理更好,这个就需要进一步的研究的。” 来源: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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