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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不是家务事 最高法院公布12起典型案例
作者:徐隽 发布时间:2016-06-01 14:17:13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12起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分析,阐明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典型意义。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最高法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说。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意见》对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都作出了规定。 谁可以被指定为新的监护人? 福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2014年6月13日,村委会以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村委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梧店村村委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意见》明确规定监护人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赋予民政部门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及依法院指定担任监护人的权利。在当日公布的12起典型案例中,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除村委会外,被指定为新的监护人的还有未成年人的祖父母、舅舅以及民政局、儿童福利院等。 谁能申请撤销原监护人资格? 邵某某和王某某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邵某。在邵某未满两周岁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某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江苏徐州铜山区大许镇生活。在之后的生活中,邵某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邵某,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又因强奸、猥亵女儿邵某,于2014年10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某某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用。邵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王某某及家人仍对女儿邵某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2015年1月,铜山区民政局收到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于1月7日作为申请人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请求撤销邵某某和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结果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邵某某、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 马东说,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是对探索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作出的大胆尝试。 据了解,除民政局外,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所在单位,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 周某在外非婚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一。2005年6月,周某找到秦某某、周某某老两口希望能暂时代为照顾周某一。但此后,周某只是每年偶尔来看看孩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自2013年2月起,周某再未看望过周某一,也未履行抚养义务。秦某某、周某某多次电话联系,仍无法联系到周某。周某一现就读于上海市某小学四年级,成绩优良,但因周某未履行监护职责,未能办理户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周某一的生父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生母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切实有效履行抚养周某一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不宜再担任周某一的监护人。法院遂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资格。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并不是只有虐待未成年子女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马东说。 ■链接 北京法院五年审结近200件校园暴力案 未成年人不懂法不畏法问题须重视 本报北京5月31日电 (记者徐隽)5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近五年来北京法院审结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情况。五年间,全市法院共审结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近200件。从犯罪主体上看,未成年人约占校园暴力犯罪总人数的62%,且男性占绝大多数,被害主体绝大多数系在校学生。 案件统计显示,校园暴力犯罪主要集中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三类案件累计占比78%。约有70%的案件系共同犯罪案件。其中,被告方系多人、被害方系一人的“多对一”案件占45%;冲突双方均系多人的“多对多”案件占55%。 北京市高院副院长孙力介绍,校园暴力犯罪时间、地点具有一定共性,多集中于上学、放学途中或者就餐、军训等非课业时间。犯罪地点主要在校内食堂、厕所、学生宿舍等老师较少在场的地方,以及校外停车场、公园角落等相对僻静隐蔽的场所。犯罪起因和动机相对简单,多因排队、碰撞、口角、玩笑等日常琐事,或因“好面子”、逞强好斗以及敏感多疑等情感纠纷。校园暴力不仅给被害人带来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还给被害人心理健康造成持续性危害。 校园暴力犯罪除反映出家庭、学校、网络多方面突出问题外,未成年人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需要引起重视。案件调研发现,约有68%的被告人对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还有一些被告人自述,以前就发生过把同学打伤或者被同学打伤的事件,都是父母帮助赔偿了事,没想到这次会被判刑。 孙力建议,在法律层面,推动《校园安全法》等专门法律的制定,明确并细化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可操作性。对于实施校园暴力的加害人,要探索与相关部门构建联动协作帮教机制,实施必要的追踪辅导,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对于受害人,则要积极推进司法社工、心理援助进校园,探索疏解干预机制,为有需要的学生畅通求助渠道,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必要时,通过校园暴力个案干预,防止受害者转化为施暴者。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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