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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审理277件环境资源类案件 枣庄法院擎起环保司法“利剑”
发布时间:2016-02-25 15:05:35
本网讯(杨建 魏大为)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277件,其中环境类案件3件,资源类案件274件。资源类案件中以农村土地承包、荒山、水资源纠纷为主。 2015年11月5日,枣庄中院审结一起鱼塘污染纠纷案件。沈某夫妇租赁市中区涝坡居委会一处闲置鱼塘用于养殖观赏金鱼。2011年5月,鱼塘里的金鱼出现大面积死亡,损失惨重。沈某委托环境监测站对附近小区生活污水进行了监测,结论为该小区排放的生活污水造成鱼塘鱼的死亡。沈某遂要求规划建设该小区的房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经调解无效后,沈某向法院起诉。经过法庭调查、双方质证,枣庄中院判决该房产公司赔偿沈某经济损失915000元。 据审理该案的刘彦彦法官介绍,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有几个自己的特点。污染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加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不再成为诉讼证明的对象。在此类案件中,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渐进性、复杂性的特点,受害人只需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损害后果的存在,而由加害人就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另外,因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环境损害时计算。 据枣庄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梁克国介绍,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加大了对环境保护执法力度。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司法力度的日益完善,涉环境资源审判将会日益增多。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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