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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进一步推进京津冀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
作者:李婧   发布时间:2016-02-18 13:53:38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全文共分3个部分、18条。将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进而通过优质高效的审判执行工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以发展理念为指导,以重点任务为抓手,以审判执行为重点,以协同司法为保障。

  根据该意见,结合京津冀三地法院自身审判特点,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实行由特定法院集中管辖,充分发挥三地审判优势资源,推动专业化审判,提高审判质量,统一裁判标准。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制度。进一步推进京津冀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审理跨区划重大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充分运用指定管辖、异地管辖、提级管辖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北京各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北京市内的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但是由于北京四中院可以管辖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这就意味着,北京第四中级法院已经成为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普通法院,但是目前的管辖案件尚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跨省级行政区划重大民事、行政案件。这项改革目前还在试点中,今后是否会有所突破,还需要看试点的效果。另外,是否还要继续设立其他的跨行政区划法院,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和需要而定。在现行的管辖体制下,民事诉讼中不同地方当事人的案件由一个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审理,容易导致地方保护,对外地当事人不公;“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当地法院对告当地政府的案件难以公正审理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践中采取了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当两个地方的法院发生管辖争议时)、异地管辖(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法院审理)、或者提级管辖(就是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直接管辖)的方式,避免由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法院审理。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对上述管辖方式要充分运用。

  在执行领域,该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并不断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推动三地各级法院执行系统的纵向贯通,执行联动单位的横向联网,实现三地执行指挥中心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有效对接和三地法院执行办案的“同城效应”。在执行委托、执行协调、执行协助等方面加强配合,以有效遏制跨区域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

  在刑事方面,意见表示,要依法惩罚京津冀地区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金融安全、生态保护的各种犯罪。依法惩罚阻挠破坏承接非首都功能重大项目建设的犯罪,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依法惩罚破坏市场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和侵吞、挪用企业资金等经济犯罪,保障产业转移升级;依法惩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电信诈骗、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金融领域犯罪,维护投资环境和金融秩序;依法惩罚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和环境资源监管失职渎职犯罪,促进京津冀地区绿色发展。

  颜茂昆介绍,为了使《意见》的各项规定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召集,京津冀三地法院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工作机构,负责三地法院日常沟通、协调、会商等工作。联席会议重点研究和解决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大司法事项、重大司法政策、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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