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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法院“裁执分离”新模式破解执行顽疾
作者:黄文民 黄昕如 发布时间:2016-02-02 13:36:51
“执行实施组李某某、韦某某,我已签发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请速到中国农业银行南宁江南支行办理冻结手续。”2月1日上午,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决组法官一声令下,执行组的两位执行员立即开展执行工作。这是江南区法院实施“裁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一个缩影。 据悉,自2015年4月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为自治区高院确立的司法改革“裁执分离”试点单位,大胆改革现行执行体制,实行“财产查询、执行裁决、执行实施”三分离的模式,实现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相对分离,在探索破解“执行难”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完善体系,“分”出效能 为革除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弊端,该院对执行局的组织架构进行改革,设置了执行综合组、执行裁决组、执行实施组。三个小组均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负责安排分配组员的具体工作,避免出现执行工作中的“自留地”、“抽屉案”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确保有人负责,有人接待,在执行中实现多重监督。 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案件由立案庭移交执行综合组,负责全部案件的登记和财产查询,按查询结果将案件进行初步分类,然后移交执行裁决组对案件进行审核。执行裁决组审核案件后,根据案情依法制作查封、冻结、划拨、拍卖、拘留等法律文书,移交执行实施组负责具体实施。 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江南法院判决被告肇事司机赔偿原告50余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综合组立刻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随后执行裁决组根据查询的结果作出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执行裁定,交由执行实施组到车管所进行查封。依照法定程序,应对查封车辆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需要耗费至少三个月时间。据执行裁决组法官了解,申请执行人在车祸中失去妻子,独自一人带着两个未成年子女艰难度日,急需得到赔偿款。执行法官便力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及变卖车辆协议,在收到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解封车辆申请后,执行裁决组迅速作出中止拍卖,解封车辆的裁定。在车辆解封后,被执行人变卖了车辆,仅用时一周就将全部执行款筹集到位并汇入该院执行款专户,该案顺利执结。 打造团队,创新模式 为避免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发生,该院采取“执行法官+若干执行员”、“命令+执行”的团队运作模式。一个办案团队由1名执行法官+2名执行员+1名书记员组成,执行法官行使执行裁决权,签署各类执行文书,审查决定采取何种执行措施;执行员遵照执行法官指令,负责具体的执行行动;书记员负责录入案件信息,网上公示案件执行进度,负责财产查询等工作。 执行综合组、执行裁决组和执行实施组各司其责又相互配合监督,做到分离而不对立、协作而不混同,有效促进了案件自动履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的提升。 理顺关系,“试”出坦途 结合执行团队的组建,该院“裁执分离”改革创新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权运行机制,实现分权运行、责权明确、相互监督,促进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大幅提升,避免案件“久拖不执”现象的发生。 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分离突出了执行裁决组对案件执行的审查监督作用,对案件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瑕疵,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消极执行”的现象。 据统计,自该院实施“裁执分离”改革以来,执行综合组共提起案件查询5356件次,涉9782人次;执行裁决组共作出执行实施指令1450次,召开执行听证14次,办理异议案件23件,制作裁决文书2655份。在当前执行案件呈井喷式增长的态势下,该院执行案件结案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等质效明显上升,涉执信访率迅速下降,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多年的历史积案在执行法官与执行员的通力配合下得以圆满执结。 “执行权的分解,使原先‘一人包案到底’的旧模式被彻底改变,‘乱执行’、‘执行乱’现象得到有效根治。”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林振明如是说。目前,该院“裁执分离”的新模式已全面运行并取得初步成效,在探索司法改革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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