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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出台责任追究办法 明确具体追责情形
发布时间:2016-02-01 09:07:13
本网讯(唐凤伟 奚萌萌)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追究原则、责任划分、追究方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切实做到有责必履、失责必究。 《办法》对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行了细化。其中,主体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党组、党组成员及其他院级领导干部,院机关党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监督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驻院纪检组、本院监察部门、机关纪委,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廉政监察员、支部纪检委员。 《办法》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中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不支持、不配合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损害群众利益、庸懒散奢、不作为乱作为、顶风违纪造成不良后果等八种情形的,对院党组和院机关党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党组织进行追责。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不及时阅批,对重要违纪违法案件不亲自督办,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等九种情形的,对本院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办法》还对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驰、“四风”问题突出的;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较短时间内多次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放任纵容、掩盖袒护、压案不查、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者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四种情形,从重追究责任。 此外,《办法》规定,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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