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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法院柔性调解土地确权案 群众满意主动撤诉
发布时间:2016-01-28 15:38:24


    本网讯(韦婷华 蒙廷婷)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法》颁布,进一步拓宽“民告官”的法律渠道,有效解决长期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有力地推进政府的法制化建设。行政案件日增、情况趋于复杂,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处理新机制,既依法履行司法审查的职能,又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

    2016年1月25日早上,耄耋老人吴某在别人搀扶下来到平乐法院行政庭,颤颤巍巍握着行政庭长莫领胜的手,激动地说:“感谢好法官,我要撤诉。”

    这是2016年来平乐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

    吴某今年81岁高龄。因生活所迫,上世界50年代末 20出头的吴某跟伙伴一起背井离乡,踏上了走南闯北的创业路。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吴某在家乡张家镇老埠村的承包地由堂弟吴某某代为管理耕种。2011年9月,吴某的堂弟吴某某与村民陶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吴某承包的位于老埠村头的1.2亩土地以4.38万元转让给陶某。虽旅居在外但心系故土的吴某多次返乡向村委、镇政府请求协调处理未果。2014年10月,吴某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至张家镇政府。镇政府口头答复“吴某已在城市生活多年,应无权再承包原有的土地。”吴某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曾四次重复提交确认土地权属申请书,镇政府仍不予受理。2015年12月26日,吴某向平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纸将张家镇政府诉至公堂,请求法院判决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莫领胜接收案件后毫不迟疑,依法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到镇政府。镇党委书记王继芳对此事高度重视,邀请镇司法所所长一同接待。莫领胜向王继芳解释新颁布的《行政法》里直接关系行政机关的内容,重点指出“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王继芳表示,该案久拖不理的原因是由于吴某外出近六十年且鲜少回家与亲人父老来往,担心当地民俗风情因素,处理不当将会导致群众性不满,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妥善做好群众工作,尤其是有威望的家族宗老,毕竟落叶归根是人之常情,血浓于水的亲情是难以割舍的;或通过协调补偿的方法和平解决纠纷”莫领胜建议道。听完建议,王继芳点点头,诚恳表示将依法受案和处理该纠纷。2016年1月23日,镇政府作出了受理纠纷案件通知书。

    “在行政法治的大舞台上,没有独角戏,只有协奏曲。”进入法院工作34年,任行政庭长10年的莫领胜道出经验之谈。“能动司法与为民行政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法院的协调必判决更容易获得行政机关的支持与认同,协调后的行政机关通常愿意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补偿以便争取原告的撤诉。”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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