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李东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东生在担任中央电视台副台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公安部党委委员、副书记、公安部副部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海洲等人在调动工作、代理广告、迁移户口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赵力夫等人在重大责任事故处理、电视节目录制播出、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2008年至2013年,李东生直接索取、非法收受或通过其弟李福升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其中李东生收受482万余元,李福升收受171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东生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的多起事实,其个人所收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或退回。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东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李东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其个人所获赃款赃物,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