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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路上播撒司法正义
——扶绥县法院执行“三大纠纷”工作侧记
作者:梁凯 唐光席   发布时间:2016-01-06 14:44:49


    扶绥县地处桂西南,农林场多,山林土地面积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农村山林、土地、水利等因利益调整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日趋突出。此类纠纷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为有效破解“三大纠纷”执行难问题,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采取精准排查、人性化执行、法制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

    人性化执行促和谐

    “维护正义两袖清风、执法为民一身正气”、“ 和谐执行情系百姓、司法为民不辞辛苦”……走进扶绥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一面面鲜红的锦旗挂满了办公室的墙壁。锦旗上一句句发自群众肺腑的话语令人振奋,一张张挂满笑容送锦旗的照片在这个冬天消除了执行法官的劳累,温暖了执行法官的心。锦旗背后的一个个执行故事如今依然历历在目。

    2013年7月的一天,扶绥县东罗镇东斗村东陇村民小组代表,向该院执行局特地送来一面印有“和谐执行情系百姓,司法为民不辞辛苦”的锦旗,该村民小组组长握住该院执行局局长的手说:“我们代表村民小组对你们和谐执行,司法为民表示深深的谢意! ”

    六年前,申请执行人扶绥县东罗镇东斗村东陇村民小组分别与被执行人梁志、黄学及黄安三家成员侵占集体土地权益纠纷,在拥有近三千人口的山村里,闹得沸沸扬扬。案件在当地村干部及镇政府派员调处无果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分别将三被执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执行人退出承包期已满的土地,并赔偿侵占土地造成的损失。扶绥法院在受理此案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令三案的被执行人退出侵占的土地共615.582亩,并赔偿侵占土地造成的损失10.245万元。被执行人不服,在上诉、提出异议、复议等均被驳回,其主张均未得到法律的支持情况下,仍未履行义务。

    细心的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已在涉案地上种植了速生桉林木以及甘蔗、木薯等农作物,生长良好。如果法院强制执行,把几百亩的林木及农作物砍光、推平,将造成三被执行人巨大的财产损失。这样势必增加双方当事人的对立面,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强制执行回来的土地,一样是发包给他人经营,但如果能把土地让给被执行人继续承包,将避免损失的发生和双方矛盾的加剧。为此,执行法官决定把精力放在案件的执行和解上,动员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续签承包合同,由被执行人交纳承包金,案件的执行通过执行和解结案。经过执行法官十几次的下乡做案件做执行和解工作,终于感动了双方当事人的心,最后双方签订了续包合同,被执行人也主动拿出钱,各自交清了应缴纳的土地承包金,在当地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扶绥法院坚持人性化执法,注重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执行实践,切实把“公正执行、一心为民”的工作宗旨落到实处,开创了执行工作新局面,得到当社会各界的好评。

    法制宣传强意识

    “法官你好,请问我嫁到男方这边,我在娘家的土地还有吗?”“大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你在土地承包期内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你的原承包地。”

    2014年12月12日上午,扶绥法院巡回法庭来到渠黎镇联绥村渠仔屯,在村屯空地上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吸引了当地众多村民前来旁听。庭审结束后,针对村民的提问,法官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地给予解答,为村民普法,引导村民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深受村民欢迎。

    近年来,扶绥法院针对农民法律知识欠缺,矛盾纠纷容易激化的特点,主动“把法律知识送到群众家里,把法庭审案搬到村头,让矛盾纠纷化解在田间地头”,通过选取一些典型的山林土地纠纷案例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审案,就地讲法,达到“审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印发宣传资料,对乡村干部及群众宣传《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让他们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近三年来,扶绥县法院共开展巡回审案41件次,受教育群众5000多人次,印发宣传资料20000多份。通过法律宣传,着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处理矛盾和纠纷的能力,得到辖区百姓的一致好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精准排查促和解

    “做足、做通、做透对被执行人的法律解释工作,避免群众被诱骗而参与干扰执行活动;准确掌握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的思想动态,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积极组织协调,慎用强制执行手段,尽量促使当事人和解结案。对于经过思想工作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及时强制执行,让当事人既看到法律的权威,又看到法院的执行决定,增强法律的威慑力。”针对三大纠纷案件的执行工作,扶绥县法院院长李其陆专门召集院党组进行进行专题研究,确定工作原则、方向和目标,提出和谐执行的要求。

    在执行“三大纠纷”案件之前,该院执行局干警分成若干小组,不怕疲劳,不分日夜,进村入户,逐一分析案情,逐一制定执行方案,逐一评估执行风险,逐一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排查出来的执行问题,坚持一案一人、一案一策,逐一建立工作台账,逐一落实包案干警,逐一明确执行时限,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要有案情报告、风险评估、执行方案,为顺利、和谐执行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5年7月24日,扶绥法院就顺利和解执结三件返还土地纠纷案,涉案土地面积90.5亩,得到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当地群众的好评。1992年11月,扶绥县山圩镇某村民小组将90多亩集体土地发包给当地叶某和李某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期满后,叶某和李某如期将土地退还给村民小组。2013年1月,该村民小组的张甲、张乙、张丙(均为化名)未经村民小组的同意,随即占用叶某和李某退出的承包地,并种上桉树至今。由此引起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的不满,将三人起诉到扶绥县人民法院。2013年10月,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执行人退出各自侵占的土地。但一审、二审判决后,三被执行人仍不服判决,执意拒不退还各自侵占的土地。

    2015年6月, 扶绥法院执行局接到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后,执行局局长亲自带领执行干警立即深入当事人所在村屯,了解案情,排查评估执行风险。到被执行人均已在争议地上种上了桉树,树龄已有一年多两年时间,他们对桉树的种植已投资不少金钱,且树木长得良好。如果由法院强制执行,势必造成三被执行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对立矛盾更深。在执行法官的调解和指导下,申请人同意将这一土地发包给三被执行人经营到2018年10月30日止,承包期满,由被执行人收砍完林木后自行退还土地给申请人,其他款项按协议履行,案件得到了顺利和解。

    部门联动化纠纷

    一人之力不如群策群力。“三大纠纷”案件执行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单靠法院单独的力量难以顺利完成。在执行过程中,扶绥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对一些情绪对抗激烈,涉案面积大的山林土地纠纷案,主动向中院、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执行监督员到现场参与执行。对执行异议、中止、终结执行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听证制度。不断增强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此外,扶绥县法院还积极借助公安、金融、国土、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力量,及时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车辆、存款、不动产、股权等信息,全面准确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扶绥县东门镇那淡村民小组与那律村民小组因约830亩土地的权属问题发生纠纷,扶绥县政府作出权属纠纷决定书后,又经扶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那律村民小组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涉案土地交付给那淡村民小组,部分村民继续在该地上种植甘蔗,为此,那淡村民小组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涉案土地面积大,地处山地,地形复杂,指界工作专业性较强,且不及时清理土地并交付会误农时,损害申请人的权益。扶绥县人民法院急当事人所急,及时组织力量,邀请专业技术部门和当地政府等部门,多部门联合司法。在执行现场,法警负责安全警械,维护现场秩序,专业技术人员拿着专业设备,针对土地权属界线图现场指界,执行员指挥拖拉机进场清理地上附着物和翻犁土地,书记员现场制作执行笔录。经过一个上午紧张而忙碌的工作,终于把涉案土地成功交付给申请人,为村民赢得了宝贵的农时,得到了村民的赞誉。

    在执行三大纠纷案件中,扶绥县法院认真贯彻党委决策,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取得了显著成效。近三年来,扶绥法院成功执结山林土地案件14件,前后执行的山林土地面积达3410亩。因执行方式、措施得当,在执行山林土地案件中,无一起执行事故发生,无一当事人被罚款、拘留, 所执结的案件无一人一案上访、信访、缠访,均服从执行结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切实维护了辖区社会和谐稳定,为当地党委政府解除了后顾之忧,谱写了司法为民的新篇章。



来源: 法律资讯网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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