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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医保为弟骗领医疗费又命儿骗保三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5-12-09 14:35:47
法律资讯网讯(鲁延) 男子为未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同胞兄弟以自己名义办理住院治疗手续,骗取新农村合作医疗费,还拉着儿子到商业保险处实施骗保,最终亲属三人皆因此获刑。近日,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亲属间合谋骗取保险金的诈骗案。 2015年2月10日,宋丽丈夫张祥生病欲至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因张祥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他的哥哥张康参加了该保险。由于两兄弟长得有点像,宋丽便提出用张康身份证为张祥办理住院手续,以便日后报销部分医疗费用,被告人张康表示同意,同时提出其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理赔后一并补贴给被告人宋丽。 同年2月22日张祥出院。宋丽将其住院医疗单据两份交给张康,让其去报销、理赔。同年3月,张康谎称自己生病住院,骗取洪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人民币7954.26元,后将上述款项交给被告人宋丽。同年5月,被告人张小明在明知其父亲被告人张康未生病的情况下,仍接受其安排持张祥住院单据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骗取理赔款人民币11333.3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康、宋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医疗社会保险金和商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小明明知被告人张康、宋丽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仍帮助骗取商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张康、宋丽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张康、宋丽、张小明共同实施全部或部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张康、宋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小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张康、宋丽、张小明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张康犯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宋丽犯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张小明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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