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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林法院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一站式”服务
发布时间:2015-11-26 14:39:24


    本网讯(王忠山)  近年来,随着林区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辆不断增多,因雨雪天气及驾驶人员避让不当等因素,交通事故的发生也随之增多。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交警部门的调解作为提起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导致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急剧增多。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近期黑龙江省东宁县绥阳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与民事审判庭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一站式服务”活动。活动加快审理辖区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力度,确立“低门槛、简程序、便诉讼”的办案原则,经过近一个月的运行,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方便群众诉讼,统一立案标准,简化诉讼程序。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该院专门在绥阳林业交警大队设立了办公场所,实现咨询、立案、送达、开庭、判决“一站式服务”,使有限的审判资源得以公正高效地利用。案件承办人充分利用办公地点设在交警部门的优势,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事故案情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便准确、快捷地处理案件。

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立案标准,确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一是交通事故责任书已送达的,车辆、财产损失已经确定的。二是死者已办理丧葬事宜。三是伤者已医疗终结的。在受理案件时,简化立案手续,降低诉讼门槛,现场受理,给当事人提供简单易懂的格式化、填充式诉状和证据清单,尽量做到当天收案、当天立案。

  加强司法救助,强化诉讼调解,及时定分止争。

    为加强司法救助,绥阳林法院对符合缓、减、免诉讼费条件的一律缓、减、免诉讼费。办案法官坚持“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调解原则,把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和判前调解相结合,使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同时加强对当事人庭外和解的指导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由于把调解工作放在首位,工作人员坚持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答疑,将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赔偿标准等问题给当事人进行详尽的解答,使大部分案件都能主动履行,实现“案结事了”,无一起因处理不当而导致信访的案件。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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