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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司法腐败 构建廉洁法官队伍
作者:万雯   发布时间:2015-11-23 09:27:25


    一、法官队伍中司法腐败现象的现状及成因

  (一)司法腐败现象的表现

  一是利用权力、贪赃索贿。突出表现个别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利益而接受当事人贿赂。此外,部分法官通过插手经济纠纷或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案件中间人说情、斡旋,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从中索贿受贿。

  二是挪用钱物、执法犯法。人民法院某些岗位,如立案、刑事审判庭、民商事审判庭、执行部门以及财务部门,因工作原因接触钱物方便,数额巨大,贪污挪用公款、罚没款或当事人钱物的案件时有发生。

  三是丧失立场,道德伦丧。极少数法官法治理念淡化,思想道德品质败坏,丧失立场,知法犯法。有贪污受贿、挪用涉案款物的;有参与走私贩毒、合伙抢劫等犯罪活动。

  四是滥用职权,违法办案。个别法官为了个人私欲,经不起朋友、领导和亲情的影响,办“三案”搞权钱交易,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办案,或乱作为、不作为,索贿受贿,枉法裁判,导致错案、冤案,既损害了群众合法权益,也破坏和损害了法治环境。

  五是作风漂浮、态度蛮横。在工作中,有少数法官视法律程序、规章纪律不见,故意或过失拖延办案、久拖不结,效率低下,严重失职、渎职;有的缺乏为民、亲民之心,对群众和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等行为。

  (二)司法腐败的危害

  培根曾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腐败引起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腐败导致司法不公,继而削弱司法在社会中的公信力,腐败的司法系统最终会造成腐败的恶性循环。一是司法腐败损害法律尊严和国家权威。司法腐败的最终结果是使整个社会处于不公正状态。它冲破了司法这一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获取保护的最后一线希望破灭,使民众不再相信司法机关,进而对国家法律失去信任和尊重,法律也将不能得到普遍遵守,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更是无从谈起。二是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公正的致命残害。无论一国的立法水平多么高超,法律体系多么健全,如果司法制度萎靡、司法腐败嚣张,则法律形同虚设。如果司法腐败借助司法这一特殊职权,打着执法的旗号牟取私利,即便案发,仍可以合法的形式作掩护,利用法律空隙,逃脱法律的制裁。三是司法腐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案件中,只能严格依照法律,居于中立者的地位。司法腐败基本表现就是有法不依,偏袒放纵一方而限制约束另一方,使案件处理不公,造成冤假错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结果是误导人们对司法的认识。

  (三)问题原因分析与探究

  司法腐败的产生和其他腐败现象的产生一样,其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个人因素;二是体制因素。从个人因素方面来说,一是职业道德缺失,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决定了司法公正是否能在社会中确立法的威严,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具备公正、清廉、无畏、慎独的品行;二是官本位思想泛滥,封建官本位思想在我国由来已久,司法工作人员深受其影响,他们将自己凌驾于人民和法律之上,认为自己就是法,其思想中毫无对国法的敬畏。从体制因素方面考量,一是司法不独立。首次系统论述司法独立原则的学者是法国著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鸿,他提出为了保障人民在法律下的自由,必须对权力进行制衡,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中央集权体制,司法与行政权合一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根除。二是对司法腐败惩治不力。在当今中国司法腐败非常严重的情形下,实际受到查处的人数少之又少。三是忽视预防司法腐败。非常严峻的司法腐败局面说明,单纯惩治已不能够遏止司法腐败的势头。在反司法腐败斗争的进程中,我国的相关制度往往重视惩治而轻视预防,这也是导致司法腐败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是相辅相成的,二者是互相促进的关系。

  二、加大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对法院工作的意义

  推进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工作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抓紧抓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首先,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工作事关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其次,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工作事关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公正与廉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是司法工作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再次,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工作事关法官的政治安全和切身利益,一个人工作上出了差错可以纠正,能力上不足可以通过学习实践来提高,但廉政上出了问题,不仅对个人的政治、名誉造成长期的损害,而且连累家属亲友蒙受耻辱,甚至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因此,加强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也是在法院队伍建设中落实以人为本、关心爱护法官的必然要求。最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审理的案件所涉及当事人的权益越来越大,法官在公正司法上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往往是“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加之一些法官自律意识不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较低,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经不起考验,被糖衣炮弹攻击的风险越来越高,稍有不慎就会出问题;从法官自身素质来看,由于个人政治、业务素质的差异,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也会出现执法偏差;从廉政建设措施落实上看,还存在“说得多做得少,制度多落实少,教育多查处少”等问题,容易使一些法官因权力使用不当而误入歧途。这些“高风险”问题的存在,显示出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新形势的现实需要,也是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

  三、防治司法腐败,构建廉洁法官队伍的有效途径

  (一)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

    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是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我们建设法治国家、遵从法治文明发展的客观规律,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司法官培养、选任机制,选拔具有较高道德操守的优秀法律人才从事司法工作,成为社会正义的守护人。”通常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严格把握司法队伍的“进人关”,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选拔和录用,保障录用过程的公开性和公平性; 对现有队伍也需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精简,不合格的逐步予以清退; 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认真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其次要重视在职培训。法制的进程是不断完善、不断健全的,法律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法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不断地变化、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的发展。法官在这样的环境中,其专业知识必须不断更新和补充。因此,必须重视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给予每一位司法工作人员不断学习的机会。

  (二)加强廉洁思想教育,提升整体队伍思想

  首先要进一步丰富教育内容。以“加强审判管理,公正廉洁司法”为目标,在法院全体干警中深入开展包括理想信念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在内的思想教育,培养、巩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定期组织学习时事政治和党的先进理论,保持与时俱进; 加强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阿克苏地区人民法院“十条禁令”》等的学习和测试,增强廉洁司法的意识,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

  其次进一步明确教育重点。反腐倡廉思想教育要面向法院全体干警,并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实践表明,领导干部中发生的司法腐败会对法院的工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思想教育。在对领导干部进行培养、选拔、管理的过程中,要时刻注重廉政思想教育,坚持教育与管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此外,廉洁自律的领导班子能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和监督约束作用。

  最后要进一步扩展教育形式。既要善于运用组织生活、考试考核、演讲比赛等传统教育形式,又要充分运用局域网、多媒体教学等现代化教育手段; 既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模范事迹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的成效,也要对严重违纪违法和腐败案件及时发出通报,利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 既要对先进模范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也要对违法违纪人员及时处理,依法加以惩治; 既要对在工作时间内注重对法院全体干警的教育,也要合理规范和约束其业外活动。

  (三)健全制度,形成防范机制

  从法院的基本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有效防范机制,是从源头上防治司法腐败问题发生的根本途径。

  首先是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管理。完善审判流程管理,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促效率,成为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监督与管理的协调机构,有力推动法院收结案的均衡运作和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判的,都应坚决公开审判,便于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 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培训工作,有效促进审判的公开和公正;完善判决执行的分权制约机制,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有效解决执行权过于集中的问题,强化监督管理和分权制约。

  其次是改革和加强财政经费管理。在司法经费管理方面,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人民法院诉讼费、罚没款等收入统一上缴国库,纳入国家财政; 由中央统一安排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开支,可以考虑由中央财政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核定下达年度经费指标,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切实保障司法机关的经费开支,解决经费短缺的难题,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利用财政管理权不当干预司法。此外,人民法院要建立起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实现票款分离、人物分离,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侵吞、占有或者挪用涉案财物行为; 严格查处设立账户、私设小金库、乱收费、拉赞助现象; 对公共财产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要制定详细规定,厉行节约。

  (四)健全监督机制,加大惩治力度

  首先要加强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最有力和最有效的监督。完善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使人大的监督真正发挥作用,应将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到实处。一方面,人大代表既要敢于检查、调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又应该在监督措施上选择有力的方式;另一方面,人大在监督司法活动的同时,应正确处理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这就要求人大与司法机关应把握好监督与被受监督的界限,既要保证人大充分行使监督权,又要保证不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其次要鼓励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在当今网络发达、信息交流快速方便的时代,新闻媒体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是巨大的。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更容易造成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于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预防司法腐败,也可能侵害司法独立,绑架司法裁判者。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过程的报道,在发挥媒体监督的正面作用的同时,抑制其副作用,从而达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再次要保障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公众依法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正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公众的利益。目前我们推行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都是有效保障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方式。只有公众享有司法监督的权利,他们才可能从心底树立对司法的信任,最终建立起司法的权威。同时人民法院要认真对待信访举报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举报、控告要认真受理、及时核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设立专用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举报渠道。

  复次要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严厉查处各种利用职权违法违纪的行为。对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和工作关系进行改革,积极改变目前下属于所在机关的党组、党委的格局,实行“双重领导”,即既对本机关的党组、党委负责,又接受同级党委纪检部门和上级纪律监察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拥有相对独立的案查处权限。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原则、发挥重审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则。

  最后要加大惩治力度。预防和惩治,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面对当前防治司法腐败的形势,必须严厉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将查案重点放在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特别是发生在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牟取私利的大案要案。对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绝不姑息,绝不袒护,坚决把少数害群之马清除出法院队伍。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也将为依法惩治司法腐败提供坚实基础。

  (五)加强全面保障,构筑激励机制

  在加强对司法腐败的监督制约的同时,应当注重对法官身份和经济利益的保障: 首先,需要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切实关心他们的生活,努力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其次,需要加强对法官的身份和职位的保障,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官一经任命,不得随意被更换、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命令其提前退休。这样,在个人地位和收入得到良好保障的前提下,法官消除了后顾之忧,能够更好地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职权,从而确保了裁判的公正。

                            结语

  司法腐败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防治司法腐败需要全社会都行动起来,规范与司法活动紧密接触的各个环节,植入遏制腐败的制度基因,使之能自动抵制司法腐败的发生。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制度确保司法权在权力体系中位置的适当性与稳定性,建立起确保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法制化,提高法院全体干警的职业素养,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唯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地防治司法腐败。

  (作者单位: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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