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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爬小区高压电护栏身亡 开发商赔款近15万
发布时间:2015-11-16 15:27:09


    本网讯(秦丽华 唐海)  10月27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7岁孩童在高压变电设备处护栏内玩耍触电身亡引起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设立警示标牌,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受害家属14.95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2015年7月5日,正在就读一年级的7岁孩童李果在自家小区内玩耍,看见小区内未设立警示标牌的高压变电设备很好奇,就想进入围护栏内玩耍。可是,李果走近后发现门被锁着,于是就攀爬高压变电设备外1.6米高的围护栏,没料到刚进入护栏内就触电身亡。

    李果的父母李西丁和杨娜处理完李果的后事后,找小区所属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物业服务公司和沙雅县供电公司讨要说法,三家公司都说不是自己的责任,不愿意承担损失。无耐,二人一纸诉状将三家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三家公司赔偿各项费用451689.99元。

    沙雅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案李西丁和杨娜之子李果7岁属未成年人,暑假期间在所居住的小区玩耍,其擅自攀爬高度为1.6米的高压变电设备护栏,在围护栏内被触电身亡,李西丁和杨娜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两人应承担责任。

    根据《沙雅县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它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该案中沙雅县供电公司和某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因围护栏未设立警示标牌,因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149570.85元。

    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儿童加强自身安全注意,远离供电设施、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摇晃拉线、不爬变压器台,不在电线附近放风筝和其他损坏电力设施、危及安全的行为,以免发生伤害事故。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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