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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法院保护生态环境 农户禁渔期捕鱼被罚
发布时间:2015-11-04 11:30:05


    本网讯(伍洁洁)  近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张某、胡某在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区武宁县澧溪镇临江沙场附近水域使用禁用的电瓶、触鱼机捕捞水产品。武宁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为保证鱼类的繁衍,防止滥捕,保护鱼类资源,武宁县实行季节性禁港休渔,禁渔期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胡某在明知武宁县在全县开放型水域实行季节性禁港休渔期间,在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9日,驾驶渔船在武宁县澧溪镇临江沙场附近水域,使用电瓶、触鱼机捕捞水产品。

  经审理,被告人张某、胡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近年来,武宁县人民法院来根据全县生态环境现状,充分发挥司法教育和引导功能,创新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模式,打好司法服务“组合拳”,为该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针对生态环境案件专业性强、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武宁法院积极整合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力量,创立“法徽山水行”绿色司法品牌,成立修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专门合议庭,对涉及生态资源环境的各类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同时,加大打击破坏资源、生态环境犯罪的力度,震慑犯罪,遏制破坏资源、生态环境犯罪的发生。此外,还与环保、林业、国土等部门适时开展法制宣传,以案释法,努力增强公民对生态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对破坏生态资源、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案件加大执行力度,为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正能量当好坚强后盾,为庐山西海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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