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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法院“三结合”促家事纠纷心理疏导出成效
发布时间:2015-11-03 11:30:41


    本网讯(杨有荣 谭倩漪)  近年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发现,在大量民事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相互间长期的冲突、纠纷、对立情绪、语言暴力甚至家庭暴力给对方和家庭其他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造成的情感伤害和心灵创伤非常大。如不能及时妥善地解决,可能会给相关当事人、家庭成员和社会留下严重隐患。为此,江南法院民一庭家事审判合议庭坚持正本清源、着眼长远,通过“三个结合”工作法,对一些心理出现偏差的当事人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回访疏导。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庭前评估与调解疏导相结合。在立案阶段由诉前调解工作人员对家事类纠纷当事人的心理状况进行简要评估,进行必要的询问访谈并填写《家事纠纷心理疏导情况登记表》,了解当事人的子女情况、双方婚姻基本情况、心理状况和感情困扰难点、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重点对一些情绪波动较大、言词较激烈的当事人结合案情和当事人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对一些有必要进行心理疏导的当事人进行快速反应、及时疏导调解。案情较简单、当事人情绪波动小、思想转变快的案件,由资深审判员采用边疏导边调解的办法,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边疏导。自今年7月份开展家事纠纷心理疏导工作以来,该院共对家事类纠纷开展评估20次,制作《家事纠纷心理疏导情况登记表》31份,成功调解纠纷16起。

    二是庭审疏导与庭后回访相结合。庭审时结合庭前的评估情况,针对当事人及相关未成年人出现庭审意见反复、情绪波动大、有反常行为或其他确实需要心理疏导的情形,合议庭予以休庭对相关当事人或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重点针对:1.一方同意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不明确表态,或者意见较为反复,情绪波动较大的;2.离婚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情绪波动较大或者有反常行为的;3.探望权纠纷以及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案件,当事人及相关未成年人情绪波动较大的;4.家庭暴力持续时间较长,对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心灵创伤较大的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当事人,在案件开庭后判决前或者结案后进行必要的回访,及时了解当事人的生活和感情回复情况,开展进一步的心理疏导。家事案件审判改革工作启动以来,江南区法院共开展庭审疏导115件次,回访了75起案件当事人。

    三是审判专业与心理专业相结合。为强化心理疏导工作,江南区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采用资深审判人员与专业人员相结合的组成模式。为充实心理疏导人才力量,江南区法院聘请了广西婚姻家庭咨询中心的心理咨询师担任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家庭类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工作,并由社会阅历丰富、擅长调解和心理疏导的审判员担任审判长。诉前,由具有心理咨询资格的陪审员进行调解;立案后给当事人发放“温馨贴士”,让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需要心理咨询师进行免费咨询;速裁阶段和审理阶段,如果法官认为当事人需要心理辅导的,也可以向当事人或心理咨询师建议,由双方自行进行沟通,适时介入心理疏导。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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