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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法院在监狱巡回宣判一起狱内脱逃案
发布时间:2015-10-28 16:53:52
图为庭审宣判现场。 本网讯 (周琴林 王丽) “被告人张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0月27日上午,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法官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设立巡回法庭,对在押犯张某某进行当庭宣判,1240余名服刑罪犯旁听庭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交付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7月10日下午,张某某趁看押民警不备,从第七监区劳动厂房楼下休息区脱逃,经3、4号生产车间楼间的车行道窜至车间楼房的绿化带堡坎跳下,顺车行道逃至监狱医院旁后,穿过监狱操场,跳下操场绿化带堡坎,逃至监狱AB门B处时,被民警和武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脱逃罪。鉴于张某某脱逃过程中未能跑出监狱监管的范围即被抓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峨眉法院在监区内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对旁听的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大增强了服刑罪犯的改造意识,有力维护了监狱的监管秩序。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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