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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审结案值千万元假烟大案
作者:赵红旗 发布时间:2015-10-27 10:26:59
编者按 涉案金额动辄几百万元、上千万元,涉案人数动辄数十人,觊觎丰厚暴利,不法分子将牟利目标定位于制售假烟,他们作案手段日益隐秘,具备反侦查意识,不但破坏国家烟草专卖秩序,也危害社会公众健康。 面对严峻的制售假烟形势,既需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提高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能力,也需要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惩处制售假烟犯罪,更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罗某因销售假烟9800条,涉案金额十余万元,被法院以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韩某,也同时被法院以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两人拿到终审刑事判决书时,意味着被称为“河南省最大假烟案”的16名涉案人员的刑事判决全部生效。 谈及此案,10月26日,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石朗贵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该案时发现,具体涉案人员及涉案价值仍需进一步侦查,遂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建议,并按起诉标准引导侦查,查清了生产、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犯罪事实,犯罪网络涉及20多个省市,涉案烟草制品价值千万元。 “从订货、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来看,该案内部分工相当明确,全部是单线联系运作,上下线之间只知道彼此的代号,不知道真实姓名。”石朗贵坦言,烟草制品作为国家专卖管理物品,制假售假利润高,不法分子在实施制假售假犯罪行为时,反侦查意识更强,隐蔽性更高,增加了侦查人员的取证难度。 案值上千万成河南省最大假烟案 一提起代号,不少人会想起谍战片中的特工人员,而此起假烟案中的主要涉案人员全部使用代号。比如,庄某的代号为“光头”,邓某的代号为“阿超”,张某的代号为“大嘴”,陈某的代号为“老二”,外人不知道他们的真实姓名。 濮阳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扶新介绍说,2011年以来,庄某组织福建籍人员在河南省的漯河、周口加工假烟。邓某负责联系购买加工假烟的原材料,并组织加工假烟;庄某负责销售、联系司机运输;张某负责查看卷烟质量、装车并清点数量、支付工人工资。庄某以每公里5元的运费价格雇用天津司机孟某(另案处理)运输假烟,并以每运送一车次假烟提成400元的条件,让孟某介绍张某某等5名司机运输,将加工好的假烟运输到辽宁、北京、山西、浙江、河北、黑龙江等20多个省市销售。 2011年9月21日,张某某等二人驾驶货车从漯河市舞阳县运输卷烟送往河北省迁安县,途经大广高速南乐段时被查获,当场扣押卷烟10605条,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该批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价值54万余元。 2011年9月22日,朱某等二人驾驶货车从漯河市舞阳县运输卷烟送往江苏省常熟市,途经河南省沈丘县时被查获,扣押卷烟9396条,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该批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价值152万元。 随着侦查的深入,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法院最后认定为1000余万元。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认定该案为迄今为止“河南省最大假烟案”。 案发后,从涉案司机的供述可以看出,他们仅能说出上线的代号,并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会有人主动联系,他们不会问也没必要去问收货人的名字。 法院认定送货司机明知运输假烟 “你放心,即使路上出了事,损失都是我的,运费照付。如果货物被查扣,你们一口咬定,不知道运的是什么货物,我们好去疏通关系……”每次送货前,孟某都拍着胸脯对送货司机说。 “正是假烟销售人员的这种做法,让涉案的送货司机感到没有风险,明知是假烟,也铤而走险去运送假烟。”濮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曹提忠负责审查起诉工作,他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加大了对送货司机的打击力度。 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司机张某某等人均辩称不知道运输的是假烟,但公诉人以充分的证据链条进行了驳斥。曹提忠坦言:“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较强,过去,在审查起诉时常会因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这一条件而使公诉工作陷入两难境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等人作为专门从事长途运输的业内人员,在承运的货物性质不明、数量不需要清点、托运人不告知收货人的地点及联系方法、运费偏高等明显违反行业操作规范和法律规定等现象存在的情况下,应当明知所运物品异常,且证人证言也足以证明,他们知道运输的货物是假冒的伪劣香烟,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系起辅助作用,为从犯。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等人1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15万元。 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主要是看市场需要什么烟,什么牌子的烟都能制作。但我们制作的主要是名烟和畅销烟。”邓某等人归案后说。 “他们对卷烟市场上的相关规则了如指掌。”主诉检察官尹东学说,“如果不是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在市面上很难认定是假烟。他们制作的假烟足以以假乱真。” 负责制作假烟的张某归案后,侦查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发现四张纸片,纸片上分别写着相关数字和字母。张某供述说:“一张纸片是打在条包卷烟外包装上的防伪,销售地不同,条盒上的卷烟喷码也不同。” “如果仅仅处理运输人员和他的上线,此案很难深挖下去,按过去案例,大多数是判处1年至5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是缓刑,难以起到严厉打击的作用。”扶新说,该案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仅显现了一个犯罪团伙的轮廓,且每名涉案人员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每起犯罪的既遂或者未遂状态仍需进一步明确,侦查工作远远没有终结,主诉检察官写出了近10万字的审查报告,并详细列举了补充侦查建议,引导侦查机关进行取证。 最终,检察机关将生产、销售假烟的上线,即福建省云霄县的庄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和销售假烟的一名下线作为主要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庄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刷新了河南省对涉烟犯罪分子追刑的历史纪录。 卷烟打假取证困难影响惩处效果 “在卷烟打假的司法实践中,相关书证提取较为困难,影响到了销售数量、金额的认定。”曹提忠认为,涉案人员通常不会将销售记录明明白白记录下来,致使案件承办人仅能以其供述和购买者的证言等一些言词证据来认定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另外,在确定相关罪名时,关键的证据是看生产、销售的是否为伪劣卷烟。在司法实践中,因卷烟属特殊物品,往往除了被当场查获的卷烟外,其余已被销售至他处或者是已被消费,而导致已被消费的卷烟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主诉检察官尹东学分析说,案发后,涉案人员只是供述其代号,此种情况下不排除相关涉案人员不熟悉情况,但多数情况是出于一种侥幸心理,故意干扰侦查机关的取证,且其核心人员内部关系错综复杂,抗拒性强,增加了侦查人员的取证难度,不利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对涉烟刑事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议要充分利用案件的间接证据来确定涉案卷烟的种类及销售金额。如,涉案人之间对卷烟的特殊称呼等,同时对于生产、销售卷烟的,可以调取运输者、储藏者等对犯罪事实帮助的人的证言。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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